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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7〕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3年以来,国家已连续三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通过开展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打击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污染反弹,使我市大部分区域和河流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整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严重环境违法,一些重点排污企业无污染处理设施和处理设施不完备,未完成治理任务长期超标排污,地方政府制定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为招商引资让路,违规承诺减免排污费的土政策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些园区和新建项目选址不当,审批把关不严,存在安全、环境隐患;还有少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做规划“环评”,在建设项目(新、扩、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中实行先建设,再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违规操作。


二是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整治任务尚未全部落实。少数企业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尚未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特别是市政府挂牌督办的2家企业还未完全达到整治要求。


三是部分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长期超标排污,群众反复投诉的少数排污企业,仍未实现达标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制定有悖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些县(市),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为招商引资让路,违规承诺减免排污费;还有些租赁企业,存在着不交排污费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我市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增强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扩大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领导要站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深入开展集中整治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工作纳入本地近期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以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切入点,以深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固废资源化利用工程为主线,不断强化环境执法,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之中。


环境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是当前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一定要通过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真正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解决一批环境“老大难”问题,树立环境法律的权威;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继续深入排查,将突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分批次报本地政府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长期无法解决且突出的环境违法案件报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同时,要严格执法,重拳出击,落实责任,坚持考核,务求取得实效,为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排查,再加措施,全面完成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任务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襄樊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工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业依法严肃查处;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尤其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必须依法关闭。市及各地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做好护栏、界桩、警示牌等基础建设,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二是集中清理和整治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冶炼、造纸、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应成立专班,集中时间对重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清理排查,对未按规定报批“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该补办报批的补办报批,该听证的听证,该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市及各地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2003年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整理成册,凡未落实“三同时”的,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环境监察通知书,视不同情况,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是突出重点整治长期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对未完成治污任务长期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尤其是未完成2005年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治任务、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无污染处理设施和处理设施不完备的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集中整治“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地方“土政策”。各地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迅速改正“三零”或违规降低、减免、取消排污费等问题;要立即废除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对未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要依法全额追缴。市环境监察部门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各地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重点稽查各地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经查实后,全额追缴并一律上缴市财政。


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按照全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十个一律”的要求,做到标本兼治,综合防治环境污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未完成治理任务长期超标排污等整治重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好环保部门对环境统一监管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保执法水平和权威。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排查出来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地措施具体分解落实到责任督办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襄樊市环保局)。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以上四个方面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整治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国土、公安、环保、供电、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襄樊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襄环字[2006]47号)及全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形成合力,确保此次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切实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制度,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公检法司部门要及时办理环保违法移交案件,加大申请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的执行,严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断电、停水、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土地租赁合同等措施,确保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拒不纠正“土政策”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挂而不督、督而无果的责任主体,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下达关停取缔行政处罚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行政责任;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的,要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违法排污、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环保部门要提升环保执法水平,环保执法要遵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原则,按照“三查一加强”(即查工作、思想作风、查工作中的薄弱环保节、查监督管理的漏洞,从根本上加强依法行政、保护环境的能力)的要求,着力在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法制、增强能力上下功夫。着力提高“五种能力”:一是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环境管理的执行力;二是逐步安装污染源监控设施,提高自动化的监控能力;其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齐抓共管的合力;四是加大责任追究,提高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督查力;五是加强全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战斗力。


四、强化考核、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与舆论监督


各地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要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督办,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2007年2月还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实行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地方政府不能评为市政府表彰的2006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优胜单位;所在地环保局不能评为2006年度全市环保系统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为2006年全市环保系统先进个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将开通投诉电话,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加强群众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效应,配合政府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并予以曝光,营造环保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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