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4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7年度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至2007年3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集中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及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已成为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渠道,是安置工作的改革方向,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帮助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主择业。2007年全市自谋职业比例要达到应安置人员数的80%以上。各地要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为辅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做好应安置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边接收边安置,及时办理安置手续。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有接收能力的,介绍回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其他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对象,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后落实。用人单位按统筹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予以重点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安置去向可适当放宽。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集中移交的转业士官、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及未经市安置办批准跨县(市)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选择助学安置方式。助学安置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又一有效途径,旨在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文化素养,减轻政府安置就业压力。各地要积极宣传,鼓励城镇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成人高考,被省级安置机构指定学校录取后,按规定减免学费,并适当予以生活补贴。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切实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全市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所需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市场和信息网络的同时,把推荐就业与就地开发结合起来,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自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主动为其安置、培训、就业解疑难、办实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各种名目的集资费、风险金。对拒绝或不按政策安置任务、接收以及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二○○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