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襄樊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襄办发〔2006〕44号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襄樊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建立襄樊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
关于建立襄樊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湖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襄樊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就推进工会维权社会化工作指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近期,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基础上,对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对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政治安排、权益保障、舆论宣传上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在整合社会化维权资源、建立社会化维权平台、完善社会化维权网络、强化社会化维权手段上下功夫,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二、建立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建立由市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国有资产管理、经委、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市总工会为牵头单位,市总工会主席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协调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职工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协调会议成员单位配合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承担协调会议日常工作。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主任由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协调会议设联络员,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会议召集人主持。经协调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职工维权中心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一般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参加会议成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均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维权工作落实到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各个环节,融入到依法行政的职能体系和日常工作中,对本系统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职工维权工作负有监督、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职工维权中心转送、交办的职工来电、来信、来访问题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单位与相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三)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职工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开辟职工维权专栏等多种形式,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抓住那些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为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签订和履约情况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督。国资委、经委、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范围,强化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维权“关口”前移。针对当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维权工作难度较大等问题,要以保障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为重点,开展阶段性的联合维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五)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开展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为其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把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纳入司法系统的法律援助体系。人民法院要对工会代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重大侵权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积极提供司法保障。
(六)信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信访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加强职工信访的督查督办工作,协同建立劳动关系预警、预报、预控机制,努力把职工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工会依法开展社区维权活动,把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八)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的作用,在为职工提供就业帮助、医疗互助、生活救助的基础上,运用协商调解、参与仲裁、代理诉讼等手段,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时,要加强与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健全横向跨地区、纵向到基层的维权工作网络,形成信息互联、工作互动、优势互补的社会化维权机制。
四、建立职工维权工作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维权责任书制度。要通过签订维权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职工维权工作业已形成的组织领导体制,为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证。
(二)建立职工维权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转送、交办的职工来电、来信、来访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不能按期处理或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当向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说明原因。
(三)建立《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制度。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认真办理工会组织递交的《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使工会的监督意见和处理建议转化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监察与工会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政协要把职工维权工作列入执法检查和视察的范围,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人大、政协执法检查、视察意见督办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增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的合力,特别是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将协调劳动关系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