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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荆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荆州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局部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41%。氵危?  水、洪湖、长湖、海子湖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二、认清形势和实现“三个转变”?  

  “十五”以来,我市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流经我市的长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城区空气质量良好,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社会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度提高。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我市内河水系普遍受到污染,城区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滞后,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突发事件增多,环保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环境治理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在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落后生产工艺,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依然存在,环保执法难度加大。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体制不顺。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构建和谐荆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各级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一)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要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做到增产减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快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  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三)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污水及垃圾处理、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解决难点问题和维护生态平衡?  

  (一)以饮水安全和内河水系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洪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庙湖、护城河、西干渠综合治理。加强对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三)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各县市区在“十一五”期间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支持。加快市城区重污染


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区内河、内湖污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五)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  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六)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


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二)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并落实到


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级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加强市、县两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五)加大环境投入,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城镇要逐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各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


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对列入省、市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  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


究解决好环保机构、编制等问题。要完善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各级财政要支持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能力建设资金,到2010年建立完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体系。?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重点是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令),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三)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开展生态市县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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