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荆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作出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以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依然较重,竹皮河、长湖等水质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一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环保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环境保护必须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三个转变"的战略思想,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
二、明确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十一五"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5年水平以下。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0.14万吨和0.49万吨。中心城区和钟祥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京山城区、沙洋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50%。漳河水库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汉江干流、竹皮河、京山河、西荆河、钟祥护城河、长湖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得到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每年大于310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8%。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事件应急体系。
三、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贯彻环保优先的原则。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在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实行限制开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维持生态平衡;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在重大决策中要加强环保法律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环境管理制度,控制环境污染
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要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屈家岭管理区,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限期整改。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的普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重点排污单位和新扩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建成环保设施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不得正式生产。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各地应按照"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不得随意减免排污费,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五、加强水质保护,全面治理水环境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县(市、区)政府要对乡镇居民饮用水、农村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负责,切实解决好水质性缺水问题。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标明地理界限,并按省政府规定,关闭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严禁在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严禁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认真抓好漳河水库、竹皮河、京山河、西荆河、钟祥护城河、长湖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使水质逐步达到功能区划目标。汉江流域县(市)政府要确保水质分段达标。
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必须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计划实施。"十一五"期间,荆门南城区、钟祥市城区、沙洋、京山等县政府所在城镇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场。
六、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地要抓紧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颗粒物、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严格禁止水库投肥养殖活动。农业开发活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切实防止农村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要做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加强对煤矿、磷矿、石膏矿等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执法。不得出台与环保法规相抵触的文件。不得要求环保部门违规审批环评。要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和限期治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和逾期不申请"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超标排污单位要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
八、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保投入
各地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并逐年增加,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列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九、加强污染事故防范,确保环境安全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落实处置措施。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加强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流域及水源地污染源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清除隐患。凡发生污染事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恰当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加强环境信访工作。要完善环境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着力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行环保工作责任制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要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
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局是全市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经济综合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工作措施。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编制管理要求的环境执法人员,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公务员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要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