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办发〔2006〕4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0日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4、市(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5、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省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所在省级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托市(州)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和市(区)委委托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市(区)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县(市、区)党委管理和县(市、区)党委委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登记审批、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申请登记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有关材料以及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登记、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各县(市、区)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登记工作事项,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公务员登记表》(略)
二、 《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