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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宜发〔2006〕13号
  

  近年来,全市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着力构建和谐宜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社区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加强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宜昌的重要基础。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和城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区和谐是城市社会和谐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大量人口和社会矛盾在社区汇集,广大居民迫切需要通过社区来改善生活环境、反映诉求和调解矛盾。大力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营造安全、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社区是党在城市执政的重要基础,肩负着城镇基层事务自治、服务居民的重要职责。社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只有大力加强社区建设,才能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加强社区建设是加快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任务。社区是城市的窗口,同时担负着培育文明市民的重要职责。要实现我市“十一五”时期初步建成国际性旅游名城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素质,优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为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创建文明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的作用

  (四)进一步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发展变化,本着地缘边界清晰、有利于整合资源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社区布局。建立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内设委员会。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决策作用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民主议事、监督作用。

  (五)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辖区单位党组织要主动支持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科学设置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原则上直管党员在50人以上的社区建立党总支、100人以上的建立党委。要积极推行社区建党委或党总支、住宅小区或楼栋建党支部、楼门单元建党小组或党员中心户的组织网络,以便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协调机制,依托县(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规范日常运转,定期协商议事,促进共驻共建。

  (六)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扎实推进流动党员“安家工程”,对流动党员实行“市内联建、市外联管、属地主管、原地协管”的“双联双管”制度,积极探索流动党员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区、街道党员联络服务中心和社区党员联络服务站建设,对各类党员提供服务。重视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完善发挥在职党员作用的载体、途径、方法,倡导并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群体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深入开展“三助一扶”和“党员结对帮扶”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为党员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七)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以社区为平台,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民间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引导他们在社区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要积极培育和组建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逐步使社区志愿者人数达到社区人口的8%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要为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三、切实转变党政部门职能,着力推进社区自治

  (八)进一步明确社区组织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调解社区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参加综合治理,维护本社区的正常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社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市民教育、社会保障、美化居住环境和党委、政府要求社区协办的其他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参加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广大居民的需求开展工作。

  (九)切实减轻社区组织负担。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理顺与社区的关系,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服务职能。要从严控制向社区组织交办工作任务,不得将应由党政部门自身承担的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不得随意在社区挂牌子或签订工作责任书。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直接到社区组织实施。要精简社区组织参加的会议,严格控制对社区的检查、考核、评比、验收,对社区的综合考核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一年不得超过2次,其他部门一般不得对社区进行单项工作考核。要大力精简由社区组织承担的各类台帐、报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社区组织单独建立业务工作档案。禁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经济指标、创收上缴任务和违规收费。建立社区居民、党员定期评议党政部门工作制度。

  (十)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自治机制。不断完善“三推一选”和“选聘分离、议行分设”办法,实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员、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推行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建立社区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票决制度,凡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和社区公共事务,应当召开居民听证会议和由居民投票表决。推行居务公开制度,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办事制度、程序、结果和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本社区居民监督。实行社区居民评议社区工作者制度,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依法予以辞退或罢免。

  (十一)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工作者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挂牌上岗、定期接受评议考核。各项资金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情况要向社区公开并接受审计监督。建立社区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各类资产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的资产、经费。

  四、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十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整合党政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力量和拓展公共服务岗位的路子,使党政部门的党员教育管理、优抚救济、劳动就业、人口与计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落实到居民的家门口,积极主动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十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要积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听取居民对公共服务的意见,主动向党政部门反映公共服务需求信息,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和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我服务和广泛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倡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扶弱助残、济贫解困等活动,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救助。要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利用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创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非营利和微利性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有针对性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低偿和市场化服务,满足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十四)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将内部服务、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停车场等设施,节假日都要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激励机制,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为老服务、再就业服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服务活动。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十五)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建设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网络,整合社区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社区信息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社区环境

  (十六)认真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统一规划。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建设部等十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社区工作用房(含居民活动用房,下同)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社区工作用房,居民住宅小区按户平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规划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和居民室外活动场所,逐步使全市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十七)多途径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继续实施社区建设“123行动计划”,市财政用两年时间,对中心城区57个社会型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达不到300平方米的,继续给予10万元建房补助,各区政府要按同样标准配套补助。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解决社区用房建设资金。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优先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建设用地的调剂和审批工作。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为社区新建、改建工作用房免费办理审批、产权登记手续,有关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三是将社区工作用房纳入城市配套设施统筹解决。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定点和标准同步建设好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按规定将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使用;将社区工作用房以成本价转让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单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工作用房转让协议载明的实际面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四是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社会事务移交时,必须按规划标准无偿解决为其职工和家属提供服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五是对口帮扶社区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在财力、物力、资源上给予支持。六是通过社区协商、联谊、共建等多种形式,动员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支持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优先调剂给社区作工作用房。

  (十八)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凡是按城市规划,由政府投入、单位划拨、社会资助的社区工作用房产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产权或挪作他用。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计划并严格把关。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民政部门要监督检查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改变用途。

  (十九)大力改善社区环境。建设、城管、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重视社区道路、照明、污水处理、公厕、交通、地名标志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社区绿化、硬化、亮化、净化、美化。要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居民积极参与共建美好家园。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研究加强老住宅区和杂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措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六、进一步解决好社区建设经费,强化社区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统一社区工作人员经费、业务工作经费和社区党务活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共按5名核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人员经费按照各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比照同类标准解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标准计算,社区业务工作经费按每100户(常驻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计算,社区党务活动经费按社区党员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和各部门按“费随事转”支付给社区的经费,由相关部门与社区协议约定。

  (二十一)统筹解决社区经费。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人员经费、社区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城区按市、区5:5比例承担。对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兼职委员,可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标准和经费由各区政府确定。各县市要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待遇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二)健全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本部门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

  (二十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新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探索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工作。

  (二十四)积极推进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驻社区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社区建设,提供财力、物力、智力上的支持,真正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把对口帮扶社区和参与社区建设活动的情况纳入各级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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