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6〕3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农村工作大局,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四防”(防矛盾纠纷激化、防“民转刑”案件、防群体械斗事件、防群体性上访)为重点,真正实现“四不”(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市)要求,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延伸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全省自上而下要普遍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的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信访、法院、检察、司法、公安、农业、民政、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部门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重特大、复杂矛盾纠纷调处任务。
尽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务必达到100%,配齐配强调委会主任,每30户左右村(居)民推选1名调解中心户。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的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全省企事业单位3年内均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200人以上的国家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形成以市(州)、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当前,要紧紧抓住换届选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逐步将现有的“调处(服务)中心”、“治调中心户”或者类似的组织引导规范到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切实做好农村及城市涉农纠纷调解工作,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继续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志愿者制度,有效整合、利用辖区内的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大力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立足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全面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人民调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公开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工作要求,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积极开展“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员在内的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服务团”,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法律咨询活动,扎扎实实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科学的依据。要在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组织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调解村(居)民与法人、村(居)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要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围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地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农村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实现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多管齐下,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大力推广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经验,既要妥善调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又要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既要防止矛盾激化,又要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指导制度和人民调解协议评阅制度,保证人民调解的质量,保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建立诉前劝导制度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长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切实解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干警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村及村以下调解人员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对调解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给予50-15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加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大力树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大力树立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接边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大中型企业、行业等多层面的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和个人典型,用典型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使人们进一步认清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及意义,营造一个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一线”的精神,在现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内,确保年内司法所使用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平均达到2人以上;认真落实《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认真抓好司法所国债资金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好、使用好国债资金、配套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到位、办公设施得到改善、办公经费得到保障;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设施装备等六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按照“规范、整合、活跃”的整体思路,积极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12348”专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等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探索建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综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