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广告管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6〕9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烟草广告管理,营造有利于控制吸烟,减少烟草危害的社会环境,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烟草广告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广告被列为国际性的禁止宣传内容。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公约》。这是我国在控制烟草危害方面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烟草广告的发布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无烟草广告”也是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烟草广告管理,是维护我国形象,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同时也是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增强民族素质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烟草控制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烟草广告管理。
二、明确要求,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处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禁止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五)禁止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如登机牌、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
(六)禁止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七)禁止各商业单位、饭店、宾馆的商品部以促销为目的,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管。
三、密切配合,切实把烟草广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烟草广告管理,涉及舆论宣传、工商管理、文化体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搞好配合,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宣传部门要督促新闻单位严格遵守烟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控烟工作的舆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管理的规定,对烟草广告严格审批把关,严肃查处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烟草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影响和误导。文化体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不利用文体活动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不利用文体活动搞烟草促销。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户外、交通工具广告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烟草广告。卫生部门要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发动群众自觉抵制违法烟草广告。各级爱卫会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为创建卫生城镇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