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贯彻《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防雷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雷电灾害已成为危害程度仅次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的一大气象灾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防雷减灾安全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防雷减灾的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好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和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构建防雷减灾的联动机制
加大防雷减灾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雷主管机构的各项管理职责,加强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检查和落实;建设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学校的防雷工作,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房产等部门也要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五、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基层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