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10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的
                若  干  意  见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真正做到"应进都进",阳光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国资委是全市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上报确定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是经省国资委批准进行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合法机构,其他未经认定的交易机构不能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事项,市国资委对市产权交易中心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全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含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阳光操作。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实行阳光操作。同时为方便县市区国有资产产权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在各县市区国资局设立办事处,具体与市产权交易中心联系办理相关业务。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委托时,应要求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努力为国有资产产权有序流动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三、严格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登记审核制度。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国有产权转让变动登记的,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分期付款的,未付清的余款应当提供合法担保)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法人、自然人因收购或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而注册、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时,除要求企业依法提交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外,对依照《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让批准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必须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不得办理注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行为,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交易行为无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可不再委托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为更好地打击转移、隐藏、低估国有资产、虚列债务、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监督,强化纪律约束。
  五、相互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产权交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县市国资、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从促进国有资产产权合理流动、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处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申请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国有产权流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核准登记。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