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2006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湖北省客运出租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出租〔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的方式,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改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环境,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基本杜绝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克隆”出租汽车、黑恶势力操纵的非法营运团伙,实现经营环境明显改善,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整治范围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客运的车辆;
(二)无《道路运输证》、无营运线路牌擅自从事客运行为的车辆。重点是城区至兴山、城区至榔枰、野山关等地出租客运的车辆,以及站外揽客方式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旅游客车;
(三)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四)“克隆”出租车;
(五)恶势力操纵的非法营运团伙。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宜昌市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一)综合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处等
职责任务: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步骤,参与跟踪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法律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职责任务: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协调服务工作。
(三)综合执法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运管处、市客管处、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纠风办、市残联、葛洲坝城管局
职责任务:按照实施方案制定行动措施,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6年8月上旬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2006年8月初至8月中旬。市政府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各有关部门、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出租车行业工会派代表参加,公布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通告,明确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目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各职能部门要在城区重点路段、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统一印制的专项整治活动宣传通告。对部分从事出租客运的摩托车、面包车、残疾车等车主要发放统一制作的通告。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举报电话:96595运管:6242810客管:6852308
(二)实施整治阶段。时间从2006年8月中旬至11月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门人员,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黑”出租汽车、“黑”机动三轮车、“黑”非机动车、“黑摩的”等,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特别注意掌握本地区黑恶势力操纵非法营运团伙的基本情况,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织联合稽查。可成立若干稽查小组,针对“黑车”猖獗的地区,抽调运管、客管、交警、治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区域性整治专班,实施阶段性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营运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处罚,也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进行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妨碍执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巩固建制阶段。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和严管重罚制度,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保障宜昌出租车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出租车客运经营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又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损害城市形象。开展该项整治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市客运市场,提升整体城市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整治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议程,上下联动、务求实效。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上月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及解决存在问题。
(二)严肃纪律,文明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违法案件,提高处罚的透明度,公布处罚结果,避免人情干扰。对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沟通,抓好督办。在整治活动中,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指导和督办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解决整治活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沟通协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