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6]7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搞好屠宰管理工作。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屠管办”)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和检查工作,负责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各县(市)屠管办负责本辖区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取缔和关闭私屠滥宰场所,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屠宰经营行为;农牧动检部门要严把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同步检疫、检验关,严格按程序进行检疫、检验,禁止在定点屠宰场外对生猪产品进行检疫、检验,要加强对上市猪肉的抽检监督力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工商部门要加强肉食市场管理,严禁无定点屠宰场印章、检疫检验印章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缴费凭证(以下简称“两章两证”)的猪肉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注水肉、病害肉进入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要加强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单位用肉的监管,严禁宾馆、饭店、集体食堂购买无“两章两证”的猪肉;公安部门要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治安管理力度,积极支持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欺行霸市等行为,维护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保护合法屠宰经营行为。
二、规范定点,严格管理。各地屠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审批工作,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定点屠宰场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各定点屠宰场按照《条例》和商务部的要求,完善设施,搞好服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对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转,维护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
三、实行准入制度,规范肉品流通。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宜昌双汇集团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肉食品连锁专卖店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37号)精神,对外埠肉品进入当地市场销售实行准入制度,办理准入登记注册手续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兽医卫生许可证,证件齐全方可开业经营;同时要加强对开设的肉品连锁专卖店和肉品销售专柜的管理,落实索证索票和建立肉品销售台帐等有效管理办法,确保肉品销售质量,维护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四、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改善屠宰管理队伍的工作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要求,落实屠宰管理、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加强屠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水平。
二00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