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关于在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卡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6〕69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关于在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关于在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在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卡的意见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2006年7月12日)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简化和方便预算部门和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现就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用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单位公务活动结算方式
公务用卡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组成。单位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单位根据需要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支付或报销公务支出时,向个人卡划转资金的银行卡。单位卡由本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用于单位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现,不能消费。个人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贷记卡。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制,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该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和存取现金功能。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性公务支出及零星采购支出要尽可能使用银行卡支付。实行公务用卡结算方式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支款。若出现公务支出超过个人卡信用额度或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批准后,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转账POS机或网上银行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二、公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一)公务员出差或其它500元以上的公务性支出应该使用银行卡结算,凭刷卡结算单和相关交易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的转账POS机上报销;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租赁费、小额维修费、采购费和其他零星费用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等可通过“三定管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的方式进行;
(四)非公务支出的个人消费部分,不得纳入公务用卡结算的范围。
三、公务用卡结算程序
(一)办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向发卡银行申办发卡行贷记卡,待条件成熟后可自愿转为银联标准信用卡。
(二)消费。实行公务用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刷卡消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折扣和超值服务。
(三)报销。职工个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报销人按支出性质填报相应报销单,并在报销单右上角加盖本单位公务卡报销印章(印章在各单位财务联络员处),注明职工代码及职工姓名。凭发票、经持卡人签字的POS消费凭条等报销附件(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单位财务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转账POS机或网上银行将报销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卡上。使用转账POS方式的,报销人应在财务转账P0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单位财务人员凭经签字后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垫,不列入单位公费报销范围。
四、公务用卡代理银行选择及服务项目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公务用卡结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各单位可自行选择经招标确定的代理银行,并签订代理协议。如因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签约协议规定的服务,单位可自行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银行。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免费开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均应由代理银行免费开设;年费的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个人卡透支额度原则上按各代理银行有关规定确定,但个人卡透支额度的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免息期。代理银行应为个人卡持卡人提供最短20天、最长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发卡行贷记卡规定办理。
(四)提供转账POS机和网上银行业务,按优惠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五)免费提供相关培训。代理银行依据各单位的具体使用情况,热情提供使用转账POS机或网上银行结算的业务培训。实行公务用卡结算的单位需在代理银行开设一个单位卡账户,并要按照《襄樊市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五、实行个人信用等级考核
代理银行对持卡人的透支消费及还款情况逐笔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核的依据。对持卡人不及时归垫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要记入个人信用体系,并降低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限。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或死亡等,应由单位及时书面通知银行,由银行视个人诚信程度调整信用额度或收回个人卡。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卡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规范结算方式,提高单位公务消费活动的透明度,预防和遏制腐败。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