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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惠民医院设置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惠民医院设置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惠民医院设置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4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惠民医院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惠民医院设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6〕122号)精神,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黄冈市惠民医院,现就市惠民医院的设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真诚服务,惠民利民”为宗旨,以有效解决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低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惠民医院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卢焱群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梅香雪  市政府副市长
      邓新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邱秉源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万福  市卫生局局长
      宋兰萍  市财政局局长
      汪新振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梅亚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田洪光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陈圣明  市物价局副局长
      陈晓明  市人事局副局长
      方正南  市编办副主任
      万锦州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余   觅  黄州区政府副区长
      王秋仁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秋仁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市惠民医院的设置
  以黄冈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为依托建设市惠民医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业务直属市卫生局管理。设置床位30张。
  四、优惠对象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状况,首批优惠对象为黄冈城区(含黄州区)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以后根据财政经济情况而逐步扩大优惠范围。
  优惠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救助证》到市惠民医院办理惠民医疗证(惠民医疗证每年年检一次),一人一证。就诊时,凭惠民医疗证到市惠民医院就诊,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五、优惠政策
  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措和实际优惠情况,适时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一)优惠标准及项目(五免六减半一优惠)
  1、免收项目: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体查费)、门诊注射费、门诊输液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医院基本医疗护理费。
  2、减半收费项目:床位费、手术费、x线透视和常规拍片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常规化验(血、尿、便)检查费。
  3、优惠项目:药品销售实行零差率,平进平出。药品范围按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执行。
  (二)市惠民医院对每个优惠对象就诊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由优惠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市惠民医院惠民资金结算窗口审核后结算。
  (三)优惠对象所患疾病超过了惠民医院收治能力的,由市惠民医院与市第一人民医院签署定向转诊协议,转诊费用由市惠民医院据实结算;符合黄冈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惠。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优惠费用最高限额:门诊费用500元/年/人,住院费5000元/年/人。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拨付一定启动资金。
  (二)医疗费用优惠部分按鄂政办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由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核实拨付。对省财政拨付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市惠民医院制定《黄冈市惠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在医院内设立惠民资金结算窗口,负责资金结算。
  七、职责与管理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市惠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一)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区民政部门及社区组织,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名册登记和低保证的发放工作,同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按比例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力度。
  (二)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及医疗服务减免措施,核发惠民医疗服务证,对惠民医院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订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惠民医院补助资金,监督财务收支运行情况。
  (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对象名单。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惠民医院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对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支持。
  (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惠民医院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做好建立惠民医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惠民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办法。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惠民医院药品质量、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
  八、附则
  本方案试行期一年,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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