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益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车务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一个职能科室负责该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救助管理站,没有成立救助管理站的,由民政部门设立救助管理办公室,履行救助管理职能,并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场地配备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指导做好受助人员的甄别、登记、联络工作;
5、设立定点安置机构,负责对户籍、住址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
6、协调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7、负责联系外地民政部门,做好跨区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需跨省、市接送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站负责接送。市内需接送的受助人员,由各区县(市)负责接送;
8、负责对经医疗卫生单位救治,病情痊愈或基本稳定后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9、负责对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氏人员,经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辖区救助管理部门求助;对于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按有关规定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同时通报救助管理部门,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定点医院与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
2、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3、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工作;
4、对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卫生部门职责
1、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协调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送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甄别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疾病预防、医疗康复知识培训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1、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增加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经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和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安置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与定点医院和定点安置部门核实、拨付救治经费和安置经费。
(五)交通部门和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车务段职责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购票、乘车方面的优先与便利。
(六)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安排流浪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及时接收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少年儿童入学,给予与所在地儿童同等的教育支助;
2、配合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七)劳动部门职责
指导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八)建设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九)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职责
负责处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民族宗教问题。
(十)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劝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放弃乞讨,接受救助。
三、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和安置管理工作
(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2、要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力度;对查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服刑人员子女,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
3、对外地流入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护送返回或安置。
(二)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
1、中心城区设立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益阳市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危重病人救治,发现地在资阳区的,送益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在赫山区的,送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病情特别严重发现地医院无法医治的,送益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精神病人送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传染病人送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其他区县(市)区域内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送各区县(市)人民医院救治。各定点医院同时负责被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及生活安排。
2、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时,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110指挥中心或120急救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接到有关单位送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填写《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并由护送人(单位)和民政部门签章。
3、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救治医疗费应尽可能地优惠和减免,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服务性收费和非治疗用药。
4、病人情况基本稳定或治愈后,定点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应相互协作,查明病人的住所地和亲属情况,并通知亲属接回,办理出院和医疗费结算手续。无亲属接回的,由民政部门护送返乡或安置;所需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生活费,经卫生、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核实后,由定点医院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病人救治登记表》和医疗票据每半年到同级财政核报一次。
(三)妥善做好户籍和地址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
1、对查找不到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又无亲友投靠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发现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救助期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来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定点安置单位接收受助人员时,应填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所需安置经费,凭安置表,由民政部门每年到同级财政核报一次。
3、被安置人员发生变化,死亡或已查明身份来源护送回乡的,安置单位应及时核减被安置人数,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经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