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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办发〔2007〕3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2日         

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我市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我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带动农民致富这一主线,通过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活力和科学技术的推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益,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下一步在我市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单位
2006年,我市在湘潭县选择3个乡镇和2个乡镇卫生院作为试点单位。首批共选派科技特派员20名,其中市本级和湘潭县各派10名(农业特派员和医卫特派员分别各派5名)。以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单位和选派人数。
三、特派员选派的范围和条件
凡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被推荐为科技特派员人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科技特派员助理身份参与。科技特派员分市派和县市区派两个层次,按专业分农业特派员和医卫特派员。其中,农业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两年,医卫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延期。派出单位相对稳定,三年不变。市派农业特派员以市科技局为主,市农办协助选派。市派医卫特派员由市卫生局负责选派。
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身体健康,热爱农民和农村工作,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能力;
3.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科研项目或可以就地转化的科研成果,能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所驻乡镇实际,帮助制定和落实现代农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2.主持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的开发;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及医疗卫生科技的宣传和培训,培养农村科技带头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4.利用自身技术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建立示范基地,创立、壮大特色产业,提高农业和医疗科技水平;
5.整合农村科技资源,帮助组建有关学会或合作组织,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
6.反馈农村有关信息,提出发展农村经济和科技的好建议。
五、特派员的权益和待遇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享有以下权益和待遇:
1.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不转行政关系,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或离退休金)、奖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科技特派员享受生活费、差旅费等补贴,其经费在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中开支,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农业特派员以项目为抓手、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租赁经营或直接投资等方式,与农民群众尤其是种养殖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医卫特派员也要探索和派驻的卫生院结成利益共同体、参与效益分成的模式。对特派员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3.科技特派员帮助入驻乡镇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扶贫开发、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开发等项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
4.对科技特派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六、特派员选派的工作程序
1.科技特派员试点单位的确定由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考察,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再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单位一经确定,三年不变。
2.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人选由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审定,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市派科技特派员人选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单位下达派遣任务,派出单位按要求推荐下派人选,经考察认可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4.市派和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名单均要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派和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分别由市和县市区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
七、特派员的管理和考核
1.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2.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的考核由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和派出、派驻单位共同实施,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3.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志愿继续留在派驻地工作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延期。
4.市和县派科技特派员与当地的乡镇、企业、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户等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要分别报市和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备案。
5.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下派任务或不胜任下派岗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选派人员替补。
八、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1.成立湘潭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2.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其中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下基层的津贴补助、差旅费、交通费、培训学习、考核管理、表彰奖励和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支出;从市农业切块经费、市发改委项目开发资金、市科技切块经费、市卫生事业经费等各职能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项目开发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主持开发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开发资金,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协调安排支出项目,严格审批,专款专用。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部门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3.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总结经验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农办负责农业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医卫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4.要明确分管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领导及联络工作人员。各派驻乡镇党委、政府及各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鼓励、帮助他们干好事业。要确保科技特派员从事其专职工作,未经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抽调从事其它工作。要切实维护科技特派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激发他们的自主创新创造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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