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
州政发 [2007] 7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州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优惠范围。户籍在我州境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实施了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家庭。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凡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第二孩,但自愿放弃二孩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三、一次性奖励政策。两女户在落实绝育措施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州、县市按1:1比例分担支付。
四、入学生活补助政策。子女在州内学校九年义务制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给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承担。
五、农村合作医疗直入政策。夫妻和子女由县市免费直接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按同类病种最高限额给予补助。
六、救抚优先政策。夫妻一方意外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子女夭折不再生育的,由民政部门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
七、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20分的优惠加分,大中专毕业后就业报考州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考试综合成绩给予5分的优惠加分。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各类政策时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能源建设、扶贫建房、培训助教、就医就业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确保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真正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九、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县市、乡镇和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十、享受上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后又出现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取消其全部奖励优惠待遇,收回原领取的各类奖励扶助经费。
本实施意见由州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