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07〕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
(一)认清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全市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是,由于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工业布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多项污染物单位GDP的排放强度居全国、全省前列,空气质量、饮用水源达标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结构型污染、流域性污染十分突出,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部分区域环境容量已经达到饱和,一些地方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把环境保护摆在我市未来发展的突出战略位置。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推动和融入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继续以强工富市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GDP保持年均增长13%,主要环境污染负荷要在“十五”的基础上总量下降15%,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机制,通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布局。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避免走“先破坏,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耗竭,后节约;先砍林,后种树”的发展弯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方针,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大环保投入,深化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齐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
(五)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任务,使我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好转,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1.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到2010年,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6%,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月均值达到90%,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达到80%,森林覆盖率达到55%。
2.主要污染控制指标。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7.49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COD为5.2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46%;镉为0.9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3.7%;砷为1.33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5.28%。到2010年我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55%,提高39.7%;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80%,提高58.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提高44.1%;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提高18.5%;医疗废物处理率为100%,提高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5%,提高2.8%;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为91%,提高1%;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90%,提高4%;工业重用水率为85%,提高5.6%;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率为100%,提高0.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88%,提高3.4%;COD排放强度为10公斤/万元GDP,削减39.8%;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11公斤/万元GDP,削减47.1%。
市政府将对污染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按年度分解到相关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
三、强化保护环境的根本措施
(六)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我市结构型污染十分明显,冶金、化工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污染物排放强度在全国38个同类型城市中居前10名。因此,必须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力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提高高新技术、低污染产业产值占全市工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目标。同时,大力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力,在全市坚决淘汰4万吨以下的硫酸生产装置、2000吨以下的铅锌生产企业、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2006年底前,取缔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涉镉、涉砷、涉铅企业也要限期退出;2007年底前,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2008年底前关停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七)严格环境准入和新建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以下项目:
1.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和小火电机组、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以废橡胶塑料为原料粗加工造粒项目、水洗布、印染项目;小土法废油加工项目;小型酿造项目。
2.有工艺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下有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和恶臭气体产生的项目。
3.水污染类涉镉项目:粗铟、硫酸锌、氯化锌、立德粉、镉系颜料。
4.重金属类水污染项目:硫酸铜、硫酸镍、重铬酸钠(钾)、硝酸铅等以及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电镀项目。
5.水污染类有机项目:农药及其中间体;水洗及其印染项目;废油加工提炼项目。
6.大气污染类项目:粗铅、氧化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蓄电池项目以及污染治理技术达不到要求的玻璃制品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且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玻璃制品项目除外),以及本地无资源的矿产加工提炼项目和不符合长株潭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项目。
(八)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实行公众听证参与制度,严格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经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对新建项目实行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将“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环境监管。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产业和工业园区的改造,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抓好六大工程,就是节能工程、节水工程、节材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综合利用工程和环保产业工程,形成由企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构成的大中小三大循环经济圈。节能工程,抓紧启动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等重点工程。节水工程,加大工业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推广干熄焦和干式除尘技术、高炉煤气干法除尘技术;建设火力发电的浓浆成套输灰、干除灰、干除渣等示范工程;建立棉织物前处理冷轧堆、逆流漂洗、合成纤维转移印花、光化学催化氧化脱色示范工程,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节材工程,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清洁生产工程,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省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ISO14000认证,搞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建成2个ISO14000示范园区;清洁能源建设,在产煤区以及燃煤电厂集中地区建立洗煤中心,提高洗精煤在原煤使用量中的比例。综合利用工程,废物综合利用,要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一体化示范工程、废旧铬镍电池(二次电池)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废家用电器、电脑再制造及加工处理示范工程;培育5个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基地。环保产业工程,重点支持湘潭(德国)环保工业园区建设,建成10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和集团。
(十)加大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达标排放的监管制度。不能盲目引进不符合功能区域、环保产业政策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入园,应规划在先,环境影响评价在先,要优先发展清洁能源,防止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落户园区。对现有园区已投产的重污染企业或环境矛盾突出的企业,一方面实施限期整改,另一方面要逐步关、停、并、转、迁,以不断优化园区的生态环境。
(十一)加强水污染治理,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水污染项目审批,我市沿湘江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有水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报市环保部门核实再呈报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继续深入抓好湘江、涟水、涓水、水府庙等水域的综合治理,根据不同流域、不同时期、不同水污染结构,制定水污染排放物削减或限产限排、停产指标,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继续加大对影响水质的竹埠港、易俗河冶金化工、湘乡皮革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加强湘江枯水期的水质监测和监管力度,在湘江沿岸原则上不再新建重化工项目;市内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停止上马建设;对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关停;在湘江枯水期间,所有通过审批并已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无条件服从省、市政府的调度。各级政府将加大投放和加强水环境安全的应急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安全应急预警预案,加大投入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应急装备和器材,提高应急能力。同时加快我市备用水源的建设,以彻底解决饮用水安全隐患。
(十二)全面实行“禁燃区”和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控制工作,改善城市大气质量。根据天然气管道铺设和前期整治工作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在“禁燃区”范围内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全部改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限期淘汰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包括燃煤锅炉、窑炉、火灶等。出台关于实施“禁燃区”工作的配套措施。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抓好对工业粉尘、建筑扬尘、交通扬尘的控制和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多管齐下的工作机制。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针对我市部分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超标,尤其是城市公交车性能差、油耗高、尾气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制度,环保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城市行驶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严把年检环保达标关。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导机制,成立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水利局、公安局、科技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的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落实考核考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环保目标管理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出入境水质变化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四)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发改委、经委要严把新建项目环保立项审批关,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局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监察局要负责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落实和追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负责环境执法中的治安保卫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环境执法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业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等。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改革环保投融资体制,建立污染治理的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的生态环境补偿体制。各级财政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推动落实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落实环境保护价费政策。我市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7年底前,要开征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费,并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政府指导、监管下的排污权交易。
(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全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我市环保管理体系,解决韶山环保机构独立设置问题、环保新增职能的编制落实问题,严把环保系统进人关,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加强环保人才培训和培养力度,优化环保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环保执法能力,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土政策”、“土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环保执法队伍,乡镇一级配齐环境监察员。提高环境监测能力,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区要建设和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新增三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环保执法的专项费用,进一步配强、配齐环保系统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应急装备。
(十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决纠正干预环保执法行为,为环保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明确各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职责,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以违法新建项目、危害饮用水安全、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为重点,集中查处一批重点案件。
(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有效的环保社会监督。加大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普及环境知识。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重大环境事件信息,维护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环保工作,落实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制度和行风评议员制度。大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等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加环境保护的群众参与度。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