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二○○七年一月四日
株洲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为规范矿山管理,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对矿山企业依法占有的矿产资源以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逐步形成以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株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整合资源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省内外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矿业集团。
(五)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在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三、整合目标
(一)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床只设一个采矿权的要求,对已设的矿山群进行整合,统一调整矿山开采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全市甲类矿种矿山数量由现持证矿山328个,到2007年底减少至200个左右;其中全市煤矿矿山到2007年底减少至136个,其中攸县119个,茶陵11个,醴陵市4个,株洲县2个;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煤矿矿山减少至115个,其中攸县100个,茶陵9个,醴陵市4个,株洲县2个,基本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二)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煤矿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以上,矿山服务年限8年以上。到2007年底生产规模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增加到40个以上。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将我市煤炭、铁矿、金矿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三)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利用。到2007年底,全市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2-3个百分点。煤矿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四)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高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砂库(坝),防止矿渣泥石流和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金及有色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2007年重点整合矿种:煤、铁、金。
(二)整合的重点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大矿周边的小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开采同一矿床(矿体)的矿山;矿区范围划分不合理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我市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攸县黄兰煤矿区、攸县铁矿区、醴陵金矿区、茶陵县清水潞水煤、铁矿区、界化垅煤矿区等。
2007年完成攸县黄兰煤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和攸县铁矿区的整合工作。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整合的有关矿种、重点矿山和重点矿区。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会议,对整合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方案编制阶段。县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照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县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分矿区编制,包括整合矿山数量、整合矿山、被整合矿山名单、矿山整合具体方式、步骤和要求等。
(三)整合实施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2007年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工作。全市完成煤、铁及一个以上重点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一是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矿山整合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二是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三是整合后矿山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井开采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报批后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整合决定、整合矿与被整合矿签订的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以及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对整合后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重点整合矿种和整合矿区检查验收工作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2007年11月底前,迎接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须扩大的,必须按照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矿区范围平面投影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矿山的生产系统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
整合资源需调整矿区范围的,必须矿体空间特征为基础、以矿山年度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为依据,以科学开采为原则统一规划调整。
(三)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
(四)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因非法采矿或有违反矿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罚或其他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和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对整合后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合期间,除经省政府批准已下达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可继续实施外,整合矿区暂停审批新的矿业权。
(六)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七)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
(八)煤矿资源整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煤矿生产设计进行审批,督促煤矿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配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暂停其用地和矿业权的审批。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