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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关于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燃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我市禁燃区为城市区的建成区。
三、禁燃区的管理
1.禁燃区内九华经济区、双马工业园、湘潭(德国)工业园、竹埠港工业区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天然气管道铺设到位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禁燃区内不得审批或新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
3.禁燃区内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使用的配套设施。
4.各燃料经销公司不得向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销售高污染燃料。
5.积极引导生活用燃煤的居民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以提高城市气化率。
四、奖惩措施
1.禁燃区内燃料经销商必须向能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申报所经销燃料的种类、数量及含硫量等基本信息资料。对违反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或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高污染燃料商品。
2.禁燃区内违规新建或超过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或没收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及其设施,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3.原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如按期将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或经济补贴(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共同制订)。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市成立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附后),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2.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确保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管理。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经常化、动态化监管,杜绝高污染燃料使用行为的反弹。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进行奖励。
4.确保稳定。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中,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或经济补贴;要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进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项工作;要切实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六、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部门工作职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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