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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的意见  

益政发〔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全国妇联等13部委《关于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的通知》(妇字〔2007〕2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关心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与社会共同参与、家长切实负责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管理与保障制度。要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组织、指导、督促、推进全社会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整体工作统筹安排,广泛开展“共享蓝天”关爱留守儿童大行动,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困难,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二、强化工作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强化政府行为,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工作方案,督促乡(镇)、村(社区)制定乡(村)规民约,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积极引进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拓宽富民渠道,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就近转移。
(二)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引导家长树立为国教子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争做合格家长;家长对子女负责,就是对国家、对民族负责。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落实子女代理监护人,妥善安置子女学习与生活,关心、关爱留守在家的孩子,引导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强化社会的关爱责任。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监护教育工作网络。一是以父母亲及其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依法履行法定监护人责任;二是以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村(社区)管护网络,把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作为基层政权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职责;三是以教职员工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着重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和对口帮助;四是以群团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呵护网络,发动社会热心人士为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五是以政法部门为主体的法律保护网络,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逐步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工作作为重要的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报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的主体作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率、巩固率达100%。学校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以及联系监护人、情况报告、结对帮扶等制度,落实教育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家长学校,加强对家长和代理监护人科学教养知识的培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扩大寄宿制学校覆盖面。
(三)宣传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测评体系,作为五星级居民户、十星级农户、五好文明家庭等创评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各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管理的典型和经验,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促进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动广大党员争当农村留守儿童“代理监护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工作的监督员;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广泛开展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基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的宣传。
(五)司法部门要大力宣传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提高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六)公安部门要牵头搞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户籍管理,为相关部门开展义务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依据。要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预防和制止侵犯农村留守儿童的恶性案件发生,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
(七)民政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保障贫困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享受应有的社会救助。指导基层社区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作为乡风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落实到位,制定关爱留守儿童村规民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督促检查监护人责任落实和外出务工人员与留守儿童联系的情况;以屋场建立亲情活动室,开展邻里互助等活动,形成人人关爱留守儿童的民风,预防和制止轻视、歧视、放任、伤害留守儿童现象。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公用事业费中安排资金资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寄宿制学校,支持各地办好家长学校;将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
(九)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在狠抓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督促基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网络,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环境。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父母对留守子女履行义务、职责及其亲情联系的教育内容,引导和帮助家长切实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十)劳动部门要注重提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意识;在劳务输出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务必妥善安置子女,做到经常与子女保持联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中的成功人士回乡创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十一)卫生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广泛宣传科学养育儿童少年的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知识讲座、咨询和义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档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十二)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和网吧的整治和监管。基层文化站要指导学校、村(社区)建立亲情活动室,开展文明健康的群众性文艺宣传,建立村级图书室,组织开展农村少儿读书活动和各种知识竞赛。
(十三)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关心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巩固计划生育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利用和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网络的优势,积极做好随访和服务工作;入户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要一并看望农村留守儿童。
(十四)各级妇联组织要牵头负责“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办好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广泛开展“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争当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活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争当爱心妈妈”和春蕾救助等结对帮扶活动;发挥协调作用,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村妇代会要全面掌握本村留守儿童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妇联反映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
(十五)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留守流动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高救助和维权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十六)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发动广大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开展“手牵手、交朋友”、“争当知心哥哥、知心姐姐”等主题活动,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积极创建“关爱留守少年儿童之家”。
(十七)各级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牵头协同计划生育协会、教育系统的离退休老教师协会,组织联手形成关心、爱护、教育、管理农村留守儿童网络。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参与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设和各种家教知识普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贫困留守儿童,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二○○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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