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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4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湘潭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湖南省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1号)精神,加大力度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加大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管体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从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及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进行总体规划,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
2. 完善政策,分类指导。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基本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深化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3.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开展综合治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
二、目标任务及组织实施
总体目标: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包括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逐步提高。
(一)2006年度
目标:工资历史拖欠解决50%;探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纳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初步形成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在建筑行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它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调整工资水平,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时间:10月。
明确湘潭市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拖欠工资的范围和计核标准。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出要求,落实责任。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调研,分类制订措施和办法。组织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工资分配及支付情况自查自纠,并上报整改方案。
第二阶段:开展行动,进行督查和年度考评。时间:11月至12月。
各级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宣传贯彻工资政策法规,组织县(市)区和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全市联动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领导小组名义组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县(市)区进行指导,综合考评和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2007年度
目标: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促进企业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时间:1月至5月。
研究制定本年度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展开调研,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支付法规和政策。
第二阶段:全面总结、检查验收阶段。时间:6月至12月。
全市联动组织开展清理解决拖欠工资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由领导小组组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县(市)区进行督查,总结清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工作成效,表彰在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2008年度
目标: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基本工资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职工能以多种形式有效参与工资分配决策;全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第一阶段:巩固、督查、提高阶段。时间:1月至5月。
各级研究制订本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和办法,增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综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全面总结、检查验收阶段。时间:6月至12月。
以领导小组名义组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针对工作中的死角、漏洞,研究对策。全面总结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 成立组织机构。市已成立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 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将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和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每年由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并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年终严格考核。
(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1. 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提高对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提出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2. 研究出台有关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政策,包括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障(证)金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
3. 研究制定有关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配套政策。界定拖欠工资的范围、标准,出台指导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配套措施。
4. 建立清欠情况的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制定统一表格,定期对清欠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大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监察。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工资支付问题较多,拖欠工资较为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对拖欠工资数额较大、行为恶劣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逐步清理解决。破产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方案中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1.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基本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框架,指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各类员工特点的薪酬分配机制;支持和保障劳动者以多种形式有效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决策,指导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工资、工时、劳动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2. 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改进和完善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增长偏离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企业,实行重点监察,责令限期整改。
3. 全面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进一步在建筑行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和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情况,对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
(五)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继续做好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六)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一是建立检查督办制度。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包括平时抽查、半年初检、年终督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同时定期采集、编发信息,通报各地情况;二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三是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估,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四是大力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推进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力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开展我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
企业工资分配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将开展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调节工资收入分配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完善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对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监管,努力解决企业工资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解决拖欠工资。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摸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底数,制订工资清欠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责任。各级国资委要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欠目标任务,包括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要求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劳动合同做到每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改进完善企业劳动工资报表制度,开发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由企业定期填报工资支付信息;可聘请工资支付监督员,通过工会、社区、街道形成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全面监控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三)进一步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保障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要继续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建筑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政策上严格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对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前6个月工程量的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专户。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专户。对不按规定首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后续工资保障金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保障金专户的到账资金、支付等情况实施监控管理,保证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资保障金专户的监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拒绝建立工资保障(证)金专用账户、拖欠职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记入诚信档案和降低企业诚信等级。
三、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一)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加强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合理调整各类员工工资分配关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全市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范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二)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一年一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参照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总额方案经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审查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经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应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时,应以不低于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的企业工资总额为依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高于企业工资总额的,以企业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统计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总额等数据进行监测和核查。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和调控。综合运用经济和税收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抑制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和发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五、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可对科技人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加科技创新奖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高级人才实行协议工资。企业应加强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工资分配和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在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通过集体协商或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同时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要求,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还应报同级国资委备案。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各级政府要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薪酬决定程序,鼓励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政府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审计、工会等部门共同 参与的监管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区分薪酬收入和资本收益,制订科学的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七、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注重培育协商主体,规范协商程序。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服务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扩大集体协商范围,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双方依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现状和发展规划,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年度职工工资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八、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和年审情况,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察。对未依法制定、公布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促进国有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强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解决我市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是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的原则,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足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着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更要注重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拖欠工资的计核办法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属拖欠工资范畴。计核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可参照如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拖欠工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计核:
1.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劳动者工资额有具体约定的,企业应按约定的标准计核;约定的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2.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额,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计核。
3. 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量或工作量,以及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计算的金额计核。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相应的产量或工作量定额,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足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其拖欠工资额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的规定计核;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不低于发生拖欠工资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核。
四、指导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指导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可探索将本地国有企业转让空余土地企业所得的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于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抵押的资产、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合理兼顾职工和银行的利益,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
(一)对未改制的企业,各级国资委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 要督促所监管的企业与工会协商或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落实资金来源,认真抓好落实兑现;要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清欠计划情况,指导企业加强管理,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账款、出售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筹集资金;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二)对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改制重组的力度,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回收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三)对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要加快企业退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清偿拖欠工资。
五、明确企业负责人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
各级国资委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完善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将清欠工资作为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限制其负责人职务消费,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且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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