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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发〔2006〕3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     录

前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3、火灾扑救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防
3.2火险预测预报
3.3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机具装备
4.5扑火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5、事故处置(按相关预案行动)
6、火案查处
7、信息发布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9、工作总结
10、附则
11、附录



前    言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社会和谐,大局稳定;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大局;事关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的《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既是新形势下上级党委、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也是减少或降低森林火灾的必要措施。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它以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控制和灾后重建为主线,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控、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领导和组织地位,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的统一配合,协调作战的作用,充分体现各级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视,从而达到促进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政府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即衡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经营森林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市政府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已形成重、特大森林火灾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市政府作出指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告。经市林业局局长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市政府成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林业局、市农委、衡阳警备司令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台、市电信局、市电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消防支队、市广电局所组成。办公室设市林业局,主任由主管森林防火的副局长兼任。
2.2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组织总结评估、灾后重建、发展林业等项工作。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按照市政府领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要求,负责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处置森林火灾的关系,及时上传下达,掌握报告火情动态,当好前线扑火指挥部参谋,负责灾情评估及灾后重建恢复发展等具体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扑救森林火灾,协助市政府处理森林火灾事宜。
●衡阳警备司令部:负责协调组织驻衡部队和民兵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扑救全程的物资器材购置、后勤保障的经费支出及审核。
●市交通局:负责因扑火需要的交通工具的调集,保证所需车辆性能完好,所运扑火器材、人力安全正点。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作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市电信局: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期间信息畅通无阻,及时传递。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度室和有关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度室的电力供应,以利指挥调度扑火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挥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负责呈报、审批因扑救森林火灾而牺牲的烈士和受伤致残残废等级评定等事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公安预审移送的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及时开庭审判,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案犯。
●市武警消防支队: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扑救火灾及技术指导。
●市广电局: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道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3.火灾扑救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经常性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帮助经营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积极组织巡山护林。有计划的处理林区内易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项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状况,及时发布火险等级预报,各地要认真收听市气象部门的火险等级预报,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3.3林火监测
国家卫星热点图象信息、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报告、群众检举或火灾肇事者自首反映。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一般火情,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3.4.2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9业务报警电话的作用。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后,消防部门值班员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4.3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县市区防火办应在情况核准后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情况,报告市林业局局长或市政府:
(1)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或威胁居民地的森林火灾;
(3)需要部队支援的森林火灾;
(4)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旁的森林火灾;
(5)城区或市郊周围的森林火灾;
(6)出现森林火灾事故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兵力布局。根据实际需要,我市森林火灾的响应级数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受害森林面积突破50公顷或2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威胁居民地、风景名胜区以及需要部队支援的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市林业局局长应立即赶赴火场,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确属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应随时报告市政府。
4.1.2Ⅱ级响应
当受害森林面积突破25公顷以上或6小时尚未控制及晚上11时前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有可能威胁居民地、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或一般森林火灾事故;城区或市郊周围的森林火灾;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两旁的森林火灾;市林业局主管森林防火的副局长应率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扑救。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村、组、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火情动态,适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动用驻军或森林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扑救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为原则。
4.3.2坚持科学扑救,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坚持整体围控,实行阻隔和白天扑救为主,夜间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和人员伤亡损失。
4.3.4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乡镇应建立民兵森林扑火应急分队30-50人;县级应建立民兵森林扑火应急分队100人。
4.4机具装备
4.4.1乡镇级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扑火机具由乡镇负责发放、收回。
4.4.2县级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扑火机具由县、市、区林业局发放、收回。
4.4.3动用驻军扑救森林火灾,扑火机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部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制,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予以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事故处置
遵循相关预案规定。
6.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侦、处森林火灾案件工作。
7.信息发布
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需经市前线扑火指挥部核实,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批,有关单位选派记者到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工作,注意人身安全。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8.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灾民,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提供物资、技术服务。
9.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表彰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功人员,提出改进措施。
10.附则
10.1术语
10.1.1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为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为特大森林火灾。
10.1.2 1公顷=15亩
10.1.3受害森林面积:是指有林地经过火后,无法继续生长或被烧毁的树林面积。
10.1.4高火险天气:是指受气温、湿度、降水、连续无雨日数、风力和物候季节等多因子的共同影响后,林区内可燃物潜在着极易发生森林火灾危险程度的天气。
10.2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0.3本预案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11、附录
附录1、衡阳市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
附录 2、 衡阳市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录 3、 衡阳市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录 4、衡阳市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附录 5、衡阳市重、特大森林火灾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附录6、应急组织机构单位、责任人及通信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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