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8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政法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机构:
为全面正确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备案管辖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5、政府部门与垂直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垂直管理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政府;
6、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除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咨询或者审批事项的外,不论文种,不管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凡内容具备以下“三性”的,都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外部性,即文件的规定涉及或者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普遍适用性,即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只适用于个别特定管理相对人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3、反复适用性,即文件的规定对该文件生效后一定时期内的同类事项都适用。只适用一次的文件,不是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报备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备案。发布日期以文末注明的印发日期为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出台一件,依法及时报备一件。
四、报送的材料、格式及份数
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3种材料各一式10份:
1、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属于报备义务机关的上行文,主送机关必须是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备案机关。不能以报备义务机关法制机构的名义报送备案报告,也不能将备案机关法制机构作为主送机关。备案报告的发文字号、格式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4]11号)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报备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不能以复印件、复制件、下载件、手抄件或者刊登有该规范性文件的报纸、杂志等报备。
3、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清楚地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该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该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及其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权限的,应当说明有关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依法需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法定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报备义务机关应当将上述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径送备案机关法制机构。
五、审查和纠错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收到报备义务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及时认真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不当、不协调、不符合制定技术规范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备案机关法制机构接到上级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指示,其他机关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举报投诉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必须依法纠正,并报告作出指示的上级机关,答复建议人、举报投诉人。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目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备案机关决定予以纠正的,制定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备案机关的纠正决定。
六、登记、公布和统计、通报、报告
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对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在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刊物、政府网站公布已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各级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均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定期统计、通报所管辖的制定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和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统计、通报“问题文件”的纠正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法制机构。
七、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违反《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制机构违反《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应当依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