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2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衡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引进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经济建设步伐,确保开行贷款“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开行贷款偿债机制的决定》(衡政发[2006]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城建投为主体,以国土、建设部门为支撑,以财政、审计部门作监管的分类分级还贷机制。
第三条 开行贷款偿债机制实行项目建设和还贷相统一,即建设、经营、还贷同一主体。做到谁使用,谁建设,谁经营,谁还贷。
第四条 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发放、归还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项目建设性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项目筹措偿债资金。
第六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分为县市区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和市本级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
第七条 县市区负责偿还的贷款项目,由各贷款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明确还贷主体,落实还贷措施,按期归集偿债资金,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市本级贷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分建设项目分别筹措偿债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由政府职能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筹措偿债资金,以建设项目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及特种经营权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如:城西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筹措,以建设项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作为还贷来源;市建设局承建的湘江风光带等项目,从城市资源经营收入中(包括的士车经营权拍卖、公交线路经营权拍卖、停车泊位经营转让、户外广告经营权及道路冠名权转让等)筹措偿债资金来源;市交通局承建的大件码头项目,以大件码头经营净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所有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按季度归集到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其还本付息。
第十条 由城建投公司担任项目业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有收益项目和无收益项目。有收益项目以建设项目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如有不足,以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补充。如:东外环路项目,拥有道路收费权,应以收费收入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不足部分,通过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收益弥补;无收益项目以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第十一条 合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合作双方按合资比例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分别筹措偿债资金来源。如:蒸湘南路项目,由城建投公司和共创集团合资建设,其偿债资金由城建投公司和共创集团按各自投资额比例分别筹措。合作双方可用自有资金还贷,也可用投资补偿用地开发经营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核定项目总投资(含征地拆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所有建设成本),并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计算业主单位投资回报。对项目业主单位的投资回报,可以是政府特许经营权,也可以为等额投资回报的补偿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及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工业园承建的项目,主要以园区创造的财税超收分成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其超收分成收入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直接通过财政预算转入偿债资金专户。不足部分,可报请政府给予部分投资补偿用地。
第四章 投资认定
第十四条 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额,由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按照“会审制”的模式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即每个项目的竣工决算由财政和审计两个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造价,并据此计算投资者投资补偿用地。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投资额实行“总承包”,项目总投资的核定采取“三次评审”:一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施工图和工程定额及相关取费政策编制出施工图预算,由测算领导小组牵头,市国土、房地产部门分别核算征地拆迁费用;二是由发改委牵头的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资测算领导小组对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和征地拆迁费用预算组织复审;三是投资测算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报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即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作为计算投资者投资补偿土地的依据。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需调整投资预算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行核定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章 投资补偿与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投资补偿用地采取“投资进度计算,土地分步到位”的办法。按照“就近补偿为主,差额异地补偿,优劣搭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批准的用地计划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项目,分批次报市政府研究,落实投资补偿用地。
第十七条 投资补偿用地征地成本资金的筹措渠道:一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筹,可以用自有资金,也可以用已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融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征用土地成本的50%;二是与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征地,申请开行贷款;三是补偿用地意向投资开发单位预先交纳的资金;四是按照衡政发[2006]16号文件要求,由财政注入资金,财政每年从国土收入中拿出15%的资金,由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1000万元投资额(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2000万元投资额(经市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其建设进度每达到3000万元投资额(经市相关部门审定后),市国土局将相应数量的投资补偿土地经营开发权划归投资者名下。
第十九条 土地处置方式,各贷款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偿土地的地块要全部划入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土地储备中心要分建设项目,分业主单位设立台帐。
第二十条 投资补偿用地的经营开发,交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其土地经营开发成本原则上实行宗地核算。土地交易必须在市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实行“招、拍、挂”出让。个别市场较为成熟,政府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由有资质的业主自行经营,也可以招商引资开发。
第二十一条 资金流转程序:一是投资者投资补偿地取得的所有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分业主单位、分建设项目分户核算;二是市财政局核定其土地成本,将已核定的土地成本支付给土地开发者(投资者、开发商或土地储备中心);三是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部分,转入“偿债资金归集专户”,用于还本付息;四是在留足该贷款建设项目全部还本付息资金的情况下,结余收益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给投资者。质量保证金按市政府规定在两年保修期满,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给投资者。
第六章 县市区项目业主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负责建设的开行贷款项目,按照市开行贷款偿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定偿债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偿债主体,筹措偿债资金,按时归集上缴偿债资金。对不按时归集上缴偿债资金的,领导小组责成市财政局按照其建设项目还本付息通知单,通过财政预算扣缴的形式收回本息,并同时停止办理其他财政资金的调度和申请开行贷款资金手续。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衡阳市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各业主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政府开行贷款偿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开行贷款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偿债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土地成本核定和土地收益资金分流,建立与管理偿债资金归集专户,核算、管理偿债资金,按季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定期向市政府上报偿债资金归集、开行贷款偿还进度情况报表。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局负责制订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投资补偿用地计划,根据投资进度及时落实贷款项目的投资补偿地块,牵头组织投资补偿地的开发经营。并设立投资补偿地台帐,分业主单位分建设项目登记管理各贷款项目投资补偿地数量及补偿地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控制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周边土地的许可,保证投资补偿用地需要。划定投资补偿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城市总规,确认投资补偿用地用途。协同国土局制订全市开行贷款建设项目投资补偿用地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开行贷款建设项目的筛选和申报,按照工程进度申请开行用款,定期与省开行沟通联系,建立政府开行贷款诚信,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加强开行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监督,督促各业主单位按时归还本息。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项目投资测算,协助做好开行贷款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贷主体――市城建投公司负责全市开行贷款的统贷统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定期核算核对开行贷款到位资金额度及到期应付本息,按季度分解计算各级各项目的应付本息,及时发出各贷款建设项目利息清单,督促各项目单位按时交纳还本付息资金。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要履行项目建设和还贷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还贷资金来源,在申请使用开行贷款额度时,必须提交本建设项目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计划,并在项目建设中和项目建成后严格按计划将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到位。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衡阳市开行贷款偿还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廖炎秋任组长,副市长雷良玉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主任、市监察局长、市财政局长、市审计局长、市国土局长、市建设局长、市房产局长、城建投公司董事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衡阳市开行贷款偿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副局长邹国富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内部抽调。办公室负责开行贷款使用的监督,还贷措施的落实、督查,还贷资金归集、管理、偿还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开行贷款偿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3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开行贷款偿债机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