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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潭政发〔2006〕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精神,不断强化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平安湘潭”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保护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监督、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所属各单位、各社区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消防工作议事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消防、工商、文化、治安、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建设、监察、规划、房产、卫生、旅游、自来水、电力、发展和改革、教育、电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议事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消防工作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二、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消防保障体系建设
(五)落实消防规划。政府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镇规划时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到城镇开发、旧城改造中,并组织实施。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实施。
(六)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建设、供水等部门应加强消防水源、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建设和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在建设新城区和改造旧城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新建道路、城市道路改造、自来水管网改造,均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
(七)加强乡镇消防基础建设。认真做好乡镇消防规划,把消防规划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志愿消防站建设,距城区较远、公安消防队施救困难的乡镇,应组建志愿消防站,并将志愿消防站建设纳入乡镇年度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志愿消防站的长期正常运行。
(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湘办〔2004〕14号)精神,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使之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消防部门应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九)加强消防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积极做好扑救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完善灭火预案,加大应用性训练和实地演练力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规划、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在全市形成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志愿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
三、突出重点,建立并落实火灾预防与整治工作机制
(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文件批准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消防工作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火灾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经消防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其实施停产停业整改。
四、加强宣传,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专版、专栏和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社区和农村居(村)委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十四)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强化考评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十六)强化工作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单位)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十七)强化工作督办。市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重要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专项治理等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每年至少对各县(市)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组织一次以上的督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十八)强化责任追究。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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