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6〕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建成覆盖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和政策措施,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2006年底前,完成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制订的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标准,强化预案编制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各专项预案的操作规程,制订操作手册。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案修订、备案、评审、升级与更新制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实现预案间的互联互通,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四)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尽快编制《湖南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总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
  (五)抓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切实做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加强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三、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立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是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政府办公室(厅)值班室为基础,组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省编办对市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组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组建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基层组织要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或机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并建立工作例行报告制度。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八)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系统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省、市、县级政府与国务院及与同级主要部门之间互通互联,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专家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加快制订省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并分步实施,力争2010年完成省、市、县级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以现有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为基础,加快“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进度,并进一步整合医疗急救、市政抢修等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建设统一的“110”综合接报平台,实现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应急联动机制的工作。
  (九)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建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健全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相互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一)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抓好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要建立各类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实时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四)统筹管理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市州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和产品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在政策上扶持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科研工作。要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的研究。要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领域的创新和研发工作,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不断推动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五、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十六)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本地、本部门教育培训体系,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能力的培训,并将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对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培训;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十七)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要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编写公共安全知识读本,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教育部门要开设有关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课程。有关部门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应急管理公益宣传。
  (十八)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向省新闻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提供新闻通稿,并主动收集省内外媒体、互联网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评论,及时发布信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六、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认真研究和把握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和推广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新鲜经验,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各级民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以志愿者、义工等形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一)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二十二)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价,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分析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