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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4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精神,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6〕6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刘建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文林、市公安局副局长费振良任副组长,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
三、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无主管部门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市公安局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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