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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4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人民团体: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编办  市妇儿工委   市妇联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但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办园行为不规范;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不高,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幼儿教育存在的“小学化”教育倾向较为严重。为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市幼儿教育要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办好1-2所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办好1-2所中心幼儿园。全市共创建5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10所以上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0-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20%以上,城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8%以上,农村适龄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5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5%以上。
2.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原则上,城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一般农村地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一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组织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幼教专干和幼教教研员,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奖惩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国家举办的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的管理;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要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用水、用电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规划、建设部门在审定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幼儿园的安全教育职责,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交通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幼儿园处理突发事件。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由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市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不得举办不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幼儿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定期清理整顿,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9.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1.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教学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12.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3.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延伸,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要尊重幼儿的人格,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14.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5.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6.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等级的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审验和督导,确保其发挥示范性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办园质量的提高。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格、办园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
17.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市、县(市)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发挥教育学院、职校和县(市)区进修学校培训幼师的功能。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教育实践。
19.幼儿园要建立与幼儿园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园本教研、园本培训制度,促进幼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要鼓励教师立足保育、教育实践,积极投身教研教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0.要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幼师培训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募捐等途径解决,并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到2010年,幼儿教师学历均达大专以上。同时,在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表彰优秀教师等方面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21.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抓住农村小学教师富余的机遇,选拔一批具备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老师经过培训充实到农村幼师队伍。要妥善解决好学历及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予以清退的幼儿教师的问题。
22.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要求,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幼儿园的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3.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当地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保教管理等方面。要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和发展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筹措并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推动所辖乡镇举办好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6.建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幼儿教育质量等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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