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意见请示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意见请示的通知
市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请示》(邵价基金〔2006]174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3]48号)、《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4]32号),解决我市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过程中存在的费负不均、偷漏严重问题,切实搞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市区住宿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对外营业的接待中心)及其附属的休闲娱乐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其中住宿业按营业收入的3%计征、休闲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及时解缴市国库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代征,实行项目台帐登记制度。在具体征收时,对每个项目均要建立台帐,先按包工包料标准计征,即:高层(10层及以上)住宅3.5元/m2,非住宅4.5元/m2,多层及低层(9层及以下)住宅2.5元/m2,非住宅3.5元/m2。对确属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在工程完工经工程审计、银行核查(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后,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包工包料征收标准的50%(即减半计征)由财政退库。
三、各县市可又参照执行。本意见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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