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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市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负责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督查活动,并负责情况综合、审核督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全市性专项政务督查活动,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政务督查活动的请示,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三、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督查,实行立项制度。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协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示;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协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批示。2.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全市性政务督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后,在年初提出督查项目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协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立项。3.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协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批示。
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综合和专项政务督促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督查通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政务督查活动,由主办部门发督查通知。

四、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组织。以市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政务督查活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主办部门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督查活动开展前,主办部门要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督查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项内容。

督查活动实施中,督查人员要恪尽职守,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实际,真督实查。要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注意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督查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工作总结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此必须认真对待,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措施。

要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交办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和有关事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交办要求,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20日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办理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有力。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五、严肃督促检查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督查活动数量,突出工作重点,不搞重复督查、多头检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全市性的政务督查活动。经批准的督查活动,不得随意要求下级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汇报和陪同,不得以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是否向督查组汇报作为评价工作的依据。督查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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