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6〕2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将转业士官分配到配偶所在系统(单位);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选择一单位进行安置,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单位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如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及伤病残退役士兵等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就业,对少数退役士兵需调整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指令性统分比例(不含子弟)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按2‰的比例统分安置,一千人以下的统分安置2―3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大中型民营企业也应履行国防义务,接收政府退伍安置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对确无编制、岗位专业特殊,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4―5万元的标准,向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雨湖、岳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弟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市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安置能力的,要继续履行系统内退役子弟的接收安置职能。中央在潭和直属垂直管理单位退役子弟由所在单位接收,统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一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在潭单位,其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省在潭单位不得拒收和占用统分指标安置子弟,必须按计划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县(市)区要加大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和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5〕31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纳入预算并垫底支付,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6年各县(市)区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缓解政府安置工作压力。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训、开发和使用好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村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举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等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四、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五、依据政策法规,严格奖罚制度
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对象入伍的退役士兵,凡持有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后自找接收单位,在计划外安置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按自谋职业安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对积极完成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对拒不承担政府指令性统分任务,又不按时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划转其资金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前,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律停办这些单位的人事招工、调配等手续。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
六、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单位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落实安置任务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拒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等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8月底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接到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要尽快派出负责政工或劳资的人员到市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有关安置手续,以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附: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表(略)

二○○六年九月六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