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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益政发〔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要严格贯彻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6〕4号)精神,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财政、监察、建设、教育、文化、工商、安监、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年终定期检查考评,适时组织抽查督促,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凡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消防宣传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在每年11月9日全国“119”宣传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车上街游行、设立街头消防咨询点、组织消防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特种岗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新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三)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大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聘请消防人员讲授消防知识课,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定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四)文化、司法、卫生、科技等部门,应结合科技、文化、卫生 “三下乡”活动,积极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社区、居委会要因地制宜,利用横幅、标语、版报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

(五)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设立消防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三、关于火灾预防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把好火灾隐患的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工商等部门严把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没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前置审批不合格的,不得颁发证照。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许可的督查、监察力度,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发〔2006〕4号),对违反消防前置审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2004年全市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今年必须全部整改销案。今后,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市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抽检制度。

四、关于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

(一)社区消防工作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加强配合,把消防工作纳入安全小区建设内容,结合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工作试点。通过依托“巡防社区”警务改革,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巡防社区”职责之一。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授权,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农村消防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各乡镇、行政村要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宣传。目前,我市部分农村尚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的农村大屋场,特别是安化有5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20个,20户以上的农村大屋场110个,这些大屋场建筑耐火等级低,一旦起火极易形成火烧连营,当地人民政府应专题研究,重点解决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义务消防队建设等问题。

五、关于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一)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发改委或计划部门要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地要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切实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以及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年内,要完成梅城、灰山港、马迹塘、沧水铺、草尾、茅草街等6个重点中心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的城区、开发区,市政消防栓要同步安装到位。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推广安化县马路镇志愿消防站、沅江市共华镇民兵志愿消防队建设经验,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年内,市消防支队要启动特勤消防站建设,各区县(市)公安消防队要设立特勤班,按标准配备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队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群众遇险等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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