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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全省安全工作和电力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用电工作,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联合制定的《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用电单位受电配电间(房)和重要用电场所的管理、使用、运行和维护,加大对违法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市电网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用电单位安全用电意识进一步增强;用电单位的受电配电间(房)和重要用电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配电、用电设施状况进一步改善;用电单位设备、人身事故和电网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用电单位安全用电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作业的行为;设备状况不良带病运行的行为等。
(二)重点检查的场所:用电单位的受电配电间(房)、重要用电场所以及安全事故多发的其他场所。
(三)重点检查的企业:具有受电配电间(房)的企业;具有自备电源和双电源的企业;重要用电场所;曾发生过用电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查处配电、用电过程中,无证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查处陈旧设备、淘汰设备、带病设备仍挂网运行的行为。
(三)查处不按技术要求随意设置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留下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查处配电间(房)用电设备运行环境差、无安全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力以及自备电源或双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行为。
(五)查处配电间(房)火灾隐患。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卫任组长,市经委副主任殷顺堂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株洲电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以及对安全用电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由各县市区经发局牵头,组成以各县市区经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电力局为成员单位的联合检查小组,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
(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县市区督办,落实奖惩;二是把落实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对配电、用电中,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安全后果严重的或整治工作不力,限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经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要密切协调,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互相通报和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配电、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查封配电、用电设施、中止供电;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格资质审查。依法加强配电、用电资格审格工作,对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工作业的个人和所在企业要严肃查处。
(五)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监管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实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
(六)加大舆论宣传报道力度。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通报专项整治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五、工作步骤
此次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自2006年8月22日开始,10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本阶段自8月22日-8月31日止,由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整治方案,召开各县市区及重点用电单位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布置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本阶段自9月1日-9月10日止,由各用电单位按照《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检查表》、《变压器设置要求》和《变配电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等项目、标准进到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三)检查、整治阶段。本阶段自9月11日-10月15止,由各县市区检查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用电单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随后定期或不定期复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针对辖区内的用电单位、重要用电场所,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实施联合检查。各县市区经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要对辖区内用电单位、重要用电场所和安全事故多发的其他场所组织联合检查。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
(四)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贯切“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实行分类监管。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并指导企业规范安全用电行为;对情节严重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除限期整改外,依法给予经济、法律制裁。
(五)及时总结上报情况。为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找出差距,各县市区要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人:汪建国王飞联系电话:88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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