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
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发〔2005〕5号文件、中发〔2005〕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均有落实市人大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应采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理原则。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决议决定的意见严格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直至办理完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承办人大审议意见,属于全局性工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情况,属于政府专项工作方面的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情况;承办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通报办理情况。
各承办落实的责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建议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六条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分为呈报、处理与交办、办理落实、具结办理结果、督查督办、反馈答复六个程序。
市政府领导作出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处理决定,即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内容分类办理落实。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其他具体事项交一个或几个部门分别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分发、承办、催办、落实、审核、反馈、总结、归档的办理工作制度,明确专门的负责人牵头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议决事项和建议案所提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限定的办理时间之前,办理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具结办理情况,对已办理完结的事项,要将所做工作完整地报告,对尚未落实的事项,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形成文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单位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把关后上报,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协调。
第十条 办理落实后,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主动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落实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情况的反馈意见,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奖罚制度。对办理工作成效显著、落实较好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建议提案交办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因承办领导和单位不依法办理,或作虚假报告、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得不到落实,情节轻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办理结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将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理,亲自审定,亲自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市政府办公室内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办理工作机构,政府直属单位和县、乡政府要有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