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通知
永政函〔2006〕8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明确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市直属机构:
2005年7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其中《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下称《目录》)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了核准范围和权限,对其中部分尚未明确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具体划分,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划分通知如下:
一、《目录》“一、农林水利”中“其它水事工程”项: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目录》“二、能源”中“水电站”项:总装机容量2000(含)―10000(不含)千瓦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目录》“三、交通运输”中“公路”项: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路项目外,其它跨县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外,其它跨县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目录》“九、城建”中“城市道路桥梁”项: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供水”项:中心城市的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其它在中心城市建设的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其它市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县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现代物流项目”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种类市场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城建项目”项:在中心城市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目录》“十、社会事业”中“其它社会事业项目”项: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和县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或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动物园、植物园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娱乐场所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属社会事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除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凡在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凡《目录》中规定的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以上已明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湖南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见相关管理办法。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仅对省政府及市州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报国务院核准”或“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出具意见,重要的报告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标准”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与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若国家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政府明确的扩权县市按省辖市州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及大中型水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涉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国家大江大河上和建设范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共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加油、加气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增建)铁路: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或跨市州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省治区、中央直辖市)、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中20(含)―50万吨(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禁止类项目除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桥梁、隧道工程中大中城市项目(不含县城)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房:省属项目(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现代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人口和计划、新闻出版: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旅游项目中,国家或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高尔夫球场及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场馆中心、训练基地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其他
国防工业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