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潭政发〔2006〕1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不断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全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和支持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全面落实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聘任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旅游、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均要督促未参保单位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手续。
2.坚持将评先评优与参保缴费情况挂钩。经委、工会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开展评先评优和审核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过程中,必须把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条件之一。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单位法人,在评选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及授予各种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
3.建筑企业劳保部门要配合社保部门认真做好各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对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参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企业不得返回劳保基金。今后,各建筑企业到建筑劳保所办理拨付劳保基金手续时,必须凭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单》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目标管理。凡有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扩面督促力度,所有从业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80%。
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搞好与各相关部门的衔接,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各种便利服务。
三、强化基金征缴,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工作,加大清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
(二)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湘劳社工字〔2005〕51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及时督促参保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凭社保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做好与社保部门的对账工作。
(三)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在审查企业改制方案时,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偿和提留工作。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工作,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五)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对未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加大审计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瞒报缴费基数、拒缴或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