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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潭政发〔2006〕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抢抓“中部崛起”战略全面实施的契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现就加快建设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力打造三个中心”的战略目标,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整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认真实施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切实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的落实。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达2.2吨标煤/万元,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达80%(牵头部门:市经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湘潭电业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2.抓好企业节能。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有关规定,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湘钢、湖铁、湘铝、韶峰、湘潭电厂等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和能量平衡测试,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市经委)。加强节能监测,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市质监局)。
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限制高耗油大排量汽车的发展,发展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鼓励节能小排量汽车的销售,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增加营运线路,提高营运能力(市交通局)。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节能农业机械(市农机局)。
4.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广节能型建筑材料的应用,推动现有住宅、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市场环节能效标识制度执行情况,促进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加大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大型超市、居民住宅中高效节电产品的推广力度(市质监局会同市经委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湘潭电业局会同市经委及有关部门)。
6.各级政府机关要重点做好办公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用车节能(各级各类机关)。
7.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大农村循环经济建设力度,依托优势生猪养殖产业,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研究利用沼气发电等新方式,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市农办、市能源生态局、市科技局)。
8.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部署迎峰度夏工作,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湘潭电业局会同市经委)。
9.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1.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研究提出我市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政策,适时召开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大力创建节水型单位,到2010年,万元GDP水耗下降到47.1立方米(市水利局)。
2.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大节水设备和技术推广力度,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老居民区水表入户工作。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改革(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环保局、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
3.推进农业节水。进一步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抓好小流域治理和韶山灌区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市水利局会同市农业局)。
4.推进节水技术改造。编制《湘潭市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65%(市经委)。
5.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保局)。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1.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市经委)。
2.研究实施节约包装材料的政策措施,针对部分商品中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加大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落实月饼生产国家标准和工业品生产国家标准,重点查禁节令食品、保健品和其他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市质监局、市商务局)。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中心城区各类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市经委)。
3.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和节约利用木材。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加强木材节约代用,抓紧制定《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及流通管理,限制一次性木制品的使用(市经委、市林业局)。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1.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修订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严格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土地复垦,确保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局)。
2.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继续抓好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
3.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建立可持续的科学用地机制。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交易关系,加快盘活土地存量,调整土地供应方式,保证重点项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
4.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6〕4号),严格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墙改办、市经委)。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推进废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于70%(市经委)。
2.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市供销社、市经委)。
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以及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提出农户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政策,开展秸杆和粪便还田的农田保育示范工程。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市农业局)。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皮革、纺织六大重点行业中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推行火电厂烟气脱硫、炼钢废水回用、节能粉末设备、水泥窑余热发电、膜技术回收化工材料等新技术在重点行业中的应用(市经委、市科技局)。
2.全面推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全面推进湘钢、湖铁、湘铝、电厂、韶峰、电化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现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30家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3.大力发展生态型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入园企业新建、改造项目,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进园区企业废物交换体系和能量梯级利用体系建设,坚决摈弃与区内项目关系不密切、资源能源消耗大以及对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将九华经济区、新材料工业园和湘乡皮革工业园建设成为示范性生态型工业园区(市经委、市环保局、九华经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湘乡市政府)。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支持湘潭(德国)环保工业园区建设,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和推广以汽车三元净化器、复合材料制品、碳纤维制品、新型墙体材料、低辐射监视器、新型镍氢动力电池为代表的高技术环保产品(市经委、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七)努力促进绿色消费
1.鼓励购买和使用能效标志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以及再生产品,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消费习惯(市商务局、市经委、市质监局)。
2.提倡宾馆、饭店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鼓励大型商场、超市使用和销售再生材料、再生包装产品、大力倡导合理消费用餐,减少浪费(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
(一)重点流域环境治理
1.湘江镉污染废水整治和区域环境整治。落实《湘潭市湘江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对竹埠港和吴家巷工业区的环境治理,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湘江湘潭段水质稳定在国家Ⅱ、Ⅲ类水质标准(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湘潭县政府)。
2.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湘江沿岸所有限期治理企业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控制在总量指标之内,全市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有镉污染的企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湘潭县响水地区小化工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全面整治老污染源,确保该地区所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市环保局、湘潭县政府)。
4.涟水河湘乡段重点污染源治理。建好湘乡皮革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对湖铁铬渣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涟水河湘乡段水质达到国家Ⅱ、Ⅲ类水质标准(市环保局、湘乡市政府)。
(二)工业“三废”治理
1.执行工业“三废”排放总量指标,确保所有含镉废水达标排放,对省、市政府下令关停的企业进行督查,防止超标排放现象反弹(市环保局)。
2.做好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加快湘钢中水回用工程、电化含锰废水二期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湘潭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湖铁电炉除尘改造工程按时完成。到2010年,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大于85%,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达标排放率大于90%(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经委)。
3.严格控制工业噪声,城区内所有工业噪声源都不得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新上项目的噪声源排放均须在国家排放标准之下(市环保局)。
4.加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力度和循环再利用,到2010年,使全市“三废”综合利用产值达5.6亿元(市经委)。
(三)城市环境治理
1.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力度。加快河东污水处理厂、湘乡城市污水处理厂、湘潭县污水处理厂、韶山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到2010年,确保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湘乡市政府、湘潭县政府、韶山市政府)。
2.抓好城市集中饮用水保护区的保护,严禁在自来水厂取水口的上游1000米和下游200米范围内开办沙石场,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3.大力推进城市大气环境治理。进一步推广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应用,加快CHG加气站的建设和公交车、出租车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进度(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认真贯彻《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公交车和社会营运车辆尾气不达标的不得在市区行驶(市交通局),没有列入尾气达标车型目录的新车,交警部门不核发牌照(市公安局)。严格控制二次扬尘,加大主要道路洒水除尘工作力度,加强渣土清运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到2010年,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达90%(市环保局)。
4.认真落实市区主要路段机动车禁鸣喇叭,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小于70分贝,加大对餐饮、娱乐等社会噪声的控制力度,减少社会噪声扰民的问题(市公安局)。
5.加大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力度。加快建设双马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河西垃圾处理场、韶山笑天狮垃圾处理场等生活垃圾处理场,试行垃圾分类回收与焚烧发电技术,进一步增强医疗垃圾的处理能力,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卫生局)。
(四)农村环境治理
1.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不使用禁用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减轻水、土壤等农村面源污染(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加强农村畜禽养殖的环境治理工作。大力发展沼气等生态治理技术,减轻大规模畜禽养殖对农村饮用水源和土地造成的污染(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3.强化乡镇企业管理。杜绝污染大、效益低的“十八小”死灰复燃(各县市区政府)。
(五)生态环境建设
1.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使林业资源得到持续稳定发展,管理好全市的自然保护区,遏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市林业局)。
2.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加强水府庙风景区湿地保护工作,争取申报我省第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恢复昭山风景区自然原貌,开发仰天湖,把昭山打造成长株潭三市生态旅游中心(市旅游局、湘乡市政府、岳塘区政府)。
3.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合理布局规划公共绿地系统,增加市区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到2010年,林木绿化率达到46.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六)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中心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建设达到现代化水平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和救援队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加强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发展集网络应用、系统应用、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全市环境质量数据和信息,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环保局)。
3.继续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大力发展信息化、自动化的监测手段,建设好韶山市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湘潭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对部分重点企业实行在线自动监控。到2010年,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达50%(市环保局、韶山市政府、湘潭县政府)。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宏观指导
1.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加快编制完成《湘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市水利局)、《湘潭市节能专项规划》(市经委)、《湘潭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市供销社)。加大《湘潭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湘潭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市环保局)的实施力度。
2.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所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项目,优先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先进制造业和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现代服务业,逐步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市发改委)。
3.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要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土地等资源和原材料消耗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信息发布,及时上报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水耗等重要数据,确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资源环境统计核算,加强对主要指标的监测分析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统计局)。
(二)强化技术支撑
1.加快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大力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从控制污染物总量入手,继续淘汰资源浪费大、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通过举办信息发布会、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加快推进成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为企业和广大市民提供技术服务(市科技局)。
2.完善各项标准规范。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修订发布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3.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和政务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各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贴息贷款等支持,并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财税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交易行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一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工农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对居民生活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扩大峰谷分时、丰枯电价执行范围,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合理确定天然气价格,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物价局、湘潭电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完善规章措施。跟踪国家和省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垃圾回收处理、循环经济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工业用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快建筑节能标准、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建立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健全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新上建设项目的资源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
(四)健全监管制度
1.加大对资源环境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重点企业和宾馆、饭店等重点单位,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完善环境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坚决淘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从源头上严把审批关,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湘潭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和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市发改委牵头)。
2.着力建设节约型政府。要突出抓好节约水电、公务用车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减少办公费用三个重点。要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进一步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倡导办公用品多次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限制会议用办公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将资源节约的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市委组织部、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
3.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集中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各种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各工矿企业、宾馆饭店、中小学校、居民社区和政府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认真开展好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普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能力(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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