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2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9号文件)精神,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氯酸钾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的祁阳、蓝山、宁远、江永、江华、道县等县也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安监、经委、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配备1-2名业务精、责任性强的工作人员来抓这项工作。
二、坚决停止生产、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从2006年6月1日起,除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用氯酸钾生产特殊烟花爆竹产品(如烟雾类、磨擦类等)外,一律不准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2006年6月1日以前已购进而未使用完的氯酸钾原材料药物,要在2006年7月30日以前清退给物资供应部门。对库存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县(区)、乡(镇)两级安监等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抓紧时间搞好清查登记,并督促企业在2006年8月15日以前妥善处理好,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全市凡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上标注与实相符“不含氯酸钾”的字样。严禁将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将氯酸钾等高感度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网监控。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烟火药物。全市烟花爆竹企业从2006年6月1日起必须全面使用已经技术鉴定并经国家认可属于安全型烟火药作原料药配制的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对于已经技术鉴定并经国家认可属于安全型烟火药物,各级安监部门应抓紧时间组织企业试验,对试验效果好、企业又乐于接受的安全型烟火药物应尽力帮助推介;对于市内已研制出的新型安全烟火药物及其配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帮助组织鉴定,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使用。对销售安全型烟火药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快申报办理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等 有关证照。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禁用氯酸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氯酸钾等烟花爆竹原材料供应的管理,对违法违规销售、购买、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使用氯酸钾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及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强化定期监督抽查和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验证,严禁查处非法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严禁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出厂。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假冒伪劣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消费安全。经济管理部门要从严清理氯酸钾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建立氯酸钾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宣传产业政策,帮助指导氯酸钾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执法,坚决制止未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的行为。市禁止烟花爆竹使用氯酸钾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7月、10月份组织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行业禁用氯酸钾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凡发现继续生产或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今后,各县区(林场、管理区)每两个月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企业禁用氯酸钾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执法力度不大的县区,市里将定期予以通报,各执法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