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潭办发〔2006〕18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24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区域经济的主导力量。加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市治安大局平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3〕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工作指导相结合,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全面推进非公有制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单位负责、部门督导、综治协调、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使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工作规范,实现“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职工群众满意”的“四无一满意”工作目标,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县市区综治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使非公有制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督导力度,按照机构、人员、制度、经费等内容逐项督促落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构建“单位负责”机制,推进非公有制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落实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是指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非公有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非公有制单位实行单位、部(科)室、车间、班组(柜台)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综合治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5.健全组织网络。非公有制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保卫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或明确兼职综治保卫人员。从单位负责人到管理层、生产一线、职工生活区,形成完整的综治保卫工作网络。
6.完善工作制度。非公有制单位根据不同规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层次责任、门卫值班、治安巡逻、消防安全、法制教育、纠纷排调、安置帮教、安全生产、宿舍管理、奖励处罚等内容。同时建立包括综治保卫、民事调解、治安巡逻、安置帮教、门卫登记等工作台账。做到制度健全、台账清楚、动态管理、落实到位。
7.落实防范措施。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抓好矛盾排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定期排查、及时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员工通过内部调解组织调处纠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加强信息沟通,指定专(兼)职信息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9.加强人员管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内部员工和进出单位的流动人员的管理,建立内部员工档案,实行流动人员台账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全。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和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0.加大经费投入。树立“花钱买平安、投资创平安”、“谁受益,谁出资”意识,加大防范设施投入,在重要部门和要害部位安装防盗装置,提高物防、技防水平。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CK联网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装置,不断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三、健全“部门督导”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1.明确部门任务。“部门督导”是指负有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通过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非公有制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其主要任务是指导非公有制单位规范日常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组织人员培训,及时协助处置非公有制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治安问题和灾害事故,依法保障非公有制单位的合法权益。
12.规范管理平台。对非公有制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党群组织,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机关要帮助非公有制单位落实暂住人口管理、治安巡逻等工作措施,督促其整改内部治安隐患,加强防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矛盾纠纷排调的指导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工商、银信部门要把相关部门提供的非公有制单位治安管理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作为单位信用分类的依据。房产、教育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物管企业和民办学校的综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综治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非公有制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工商联要指导非公有制单位加强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非公有制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依法保障权益。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要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非公有制单位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其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引导其诚实守信经营。
四、完善“综治协调”机制,强化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14.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非公有制单位所在地综治部门行使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应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综治工作的主要依据。城区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综治委负责,农村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综治委负责,跨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单位,由县市区综治委指定一个街道、乡镇负责或由县市区综治委直接负责。要指导非公有制单位完善综治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
15.优化发展环境。综治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非公有制单位的周边关系,适时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整治非公有制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切实优化非公有制单位的发展环境。
1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非公有制单位所在地综治部门牵头建立有公安、司法、工商、房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城管行政执法、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银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提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措施,不断增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17.严格考评考核。将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综治工作的考评内容,实行四项制度:“平时检查制”,街道、乡镇综治委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季度通报制”, 街道、乡镇综治委每季度发出督查通报;“半年讲评制”, 街道、乡镇综治委半年度组织一次公开讲评;“年终排名制”,街道、乡镇综治委年终组织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街道、乡镇综治委要把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县市区综治委及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各级综治部门在对非公有制单位进行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评比活动时,应加强与非公有制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强情况通报,要保证非公有制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8.坚持奖惩兑现。对工作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街道、乡镇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显著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综治委推荐,县市区综治委或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县市区或报市授予“平安单位”称号。“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和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对非公有制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法定代表人评先授奖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和依据。
19.严格责任追究。对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内部治安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非公有制单位及其责任人,综治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主要包括实行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或一票否决(即否决单位一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否决综治主要责任人一年内评先授奖和晋级晋职的资格)。对应当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由所在地或上级综治委作出决定。对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综治委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以上综治委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综治部门要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票否决”的文件分别报送上级综治委和送达同级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有关部门视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公有制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罚,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