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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和风险,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不当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1.2.3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4快速反应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5整合资源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干队伍作用。
1.2.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3制订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访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3.2其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
1.4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一是自然灾害多发。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复杂的江河,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灾频发,而且旱灾、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每年都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灾难方面。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三是公共卫生事件方面。食物中毒、动物疫情常见、传染病防治难度大。四是社会安全隐患较多。群体性事件增多,各种不稳定因素存在。
1.5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全市应急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县市区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警备区、武警市支队、省武警二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统称市专项应急委)为全市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专项应急委的工作;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的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市专项应急委的设置由市应急委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委的职责。
2.1.2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委设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和警备区、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专项应急委设立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没有设立市专项应急委的,在突发公共事件进入较重预警级别,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秘书长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警备区、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市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市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市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市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4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2.1.5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市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委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金融、物价等经济安全应急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信息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电力、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电力、药品等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等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保障应急工作;负责成品油应急供应监管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
市人事局:负责公务员应急工作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与供应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参与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市外事办:负责涉外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消防支队:负责火灾应急工作,参加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1.7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1.8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市应急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运作关系附后。
2.3应急联动机制
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成员单位。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省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市、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市、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较大情况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的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市、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警备区和武警支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县市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按其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市州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市、县两级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市、县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2.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由公安、消防等主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由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4.5.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请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1.5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土地、房屋;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地募捐活动。
5.2.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2总结
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系统
在完善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的基础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1.2通信保障
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网络。
6.1.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在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专业队伍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
6.3.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3.3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由高等院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的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情况。
6.3.4队伍动员方案
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的建设,制定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7物资保障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8资金保障
6.8.1政府专项资金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8.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8.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9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员数量、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发挥专家作用
县以上应急委应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委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11.2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12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市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7.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或者高等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7.2培训
7.2.1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交替、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7.2.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7.3演习
7.3.1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7.3.2综合演习
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8.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8.3惩处
8.3.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铁路、交通等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3.3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4公民、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故,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9.2预案体系与管理
9.2.1市总体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实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9.2.2市专项应急预案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3县市区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和实际需要,相应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9.2.4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备案。
9.2.5企业应急方案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9.3制订与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9.4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附后)
10.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附后)
10.3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讯录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编制;市专项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讯录、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通讯录由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编制,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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