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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6] 14号


关于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关于《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意  见

(州水利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州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洪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以确定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合理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在全州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新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以明晰管理业主为重点,大力推进防汛保安、综合经营、灌区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快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制度改革。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水利工程管理

1、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州组建专门机构,管理武水大型灌区和酉水大型灌区。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相关县市组建机构,负责管理。

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跨乡镇和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

3、明确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消除险情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每一个水利工程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对工程的防洪保安、维修、管理负责。若在工程的防洪保安、维修、管理中出现责任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责任。

(二)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和农业灌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属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性质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好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编制,具体人员定编标准和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级有关定岗定员标准核定。

3、定岗。州、县市水行政部门要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各水管单位工作岗位,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定岗后的富余人员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分流和安置。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采取合理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全额拨款。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改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核定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改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改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种收益情况,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的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投资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州、县市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本级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各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和监督。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

各水管单位可参照以下几种方式综合制定人员分流方案,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最后由同级政府审批。分流方案审批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落实相关退休和买断工龄政策。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政策,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二是鼓励企业性水管单位职工买断工龄。凡本人申请自愿买断工龄的,经组织批准,实行工龄买断,其补偿标准和方式按照州委、州政府相关文件办理。职工进入社保和买断工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水管单位和本人共同承担。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县市要做好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等各种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2、鼓励学习提高。年龄在30岁以下,学历在中专或高中以下的人员,鼓励进行更高学历教育。离岗学习期间,单位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身份不变,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空缺岗位由单位统一调配。学习期满,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也可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可按照身份置换人员对待。

3、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因安置分流人员而新办的企业或分流人员自己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经有关部门审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管养分离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第二步,将维修养护机构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的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的市场秩序;各级财政应及时拨付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六)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1、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定劳动合同,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2、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按公益性和经营性两部分,实行内部机构分开,人员分离,经费分开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只用于公益性部分开支,财政负担的公益性编制核定到相应岗位,不固定到个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采取竞聘上岗。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竞聘。经营性部分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员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在单位内部实行档案工资与岗位工资相分离的分配制度。

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依法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所属的经营性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依法经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七)执行新的水价政策,改革水费计收体制

1、执行新的水价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由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水利(水务)局根据供水成本提出水价方案,按程序报州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农业供水继续推行基本水价和按亩定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非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方式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八)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中型水利工程暂不进行产权变更。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制、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开发供水、发电、旅游等水利工程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管理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定权划界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水利、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州委、州政府成立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力争2006年底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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