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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潭市发〔2006〕7号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2006年4月2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规定,并结合湘潭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识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我市是以重工业为主、门类较为齐全的老工业基地。近年来我市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能源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较为明显。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提高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实现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从数量增长向效益增长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带动向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带动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 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经济发展的核心是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的关键在于结构调整和优化。从我市经济的历史发展情况看,既有总量不大的问题,更有结构不优的问题。无论是技术结构、资本结构还是产品结构,都很难适应市场的客观要求,以至于国家政策稍有变化、市场价格稍有波动,就难以消化不利因素,影响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挥对传统产业改造重组的核心带动作用,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 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是提升城市竞争能力的关键举措。当前,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城市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科技实力上。与先进发达地区比,我市城市竞争力还有较大差距,根本原因就在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大部分产业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产品附加值偏低,自主创新品牌较少。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从战略高度推进自主创新,有利于我市在融入经济一体化发展中提高竞争力,在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二、明确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思路与目标
4. 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以科技创新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努力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
5. 工作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10年,要实现以下重要目标: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建立20家以上国家或省级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科技创业孵化面积5万平方米;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6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总申请量的35%以上;注册商标申请量年递增15%以上,争创5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30个以上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5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形成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四大产业集群。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率在6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
――创新人才大量涌现。全市人才总量力争达到23.6万名,每万名从业人员中人才占有量达到3400人,人才资源总量所占从业人员比重高出全省平均水平。具有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高新技术产业拔尖人才达到6000名。涌现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形成比较完善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弘扬创新精神,努力创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尊重创新愿望、发挥创新才能、肯定创新成果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推进组织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崇尚创新的社会环境,基本建立起支撑创新的金融、人才、园区载体和中介服务体系。
三、突出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重点
6.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鼓励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努力形成一批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于一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主持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加强集成创新,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使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能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能力、规模产业化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科技基础和已有创新优势,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坚持引资与引智并举,积极吸引国外一些大公司和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合作研发。在更高层次上引进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提高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深度。继续深入开展“湘潭企业大学行”和“专家教授湘潭行”等产学研互动活动,引导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面向我市主导产业选择应用开发研究课题,参与重大项目科技攻关招标;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办科研实验实习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努力在全市创造并形成一种产学研密切合作的机制和环境,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系统集成,选择一批技术成熟、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成果,集中资源,加速转化,尽快形成商品,实现产业化。
7.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培育。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优势力量,针对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解决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在电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制造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机械及新型电梯关键技术研究、城市轨道车辆及零部件研制、新型矿山装备及安全技术研究、新型功能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中药现代化和创新药物研制、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大宗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水稻优质丰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提高我市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质量。实施“4315”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围绕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4大高新技术产业,选择30个左右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滚动扶持,培育壮大10家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引导新项目向园区聚集,努力延长产业链,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发展,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主导产业群,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500亿元。
8. 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按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总体趋势,以信息化技术全面提升企业的设计、装备、生产和管理水平。按照流程型、离散型企业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抓好企业的示范带动和应用推广,通过信息技术的全面推广应用,促进全市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在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等方面重点攻关,实现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家先进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运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管理流程,加快我市传统产业向现代新型生产形态转变。
9.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通过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为重点,大力提升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核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努力提高国内、国际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以及发明专利在总申请量中的比例;积极扶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国内和国际商标,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大力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产业转化,着重培植5家拥有本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并完善以“湘潭・中国机电”专利信息中心、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和无形资产融资平台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通过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形成一支与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10. 加快农业科技攻关与开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国家粮食科技丰产工程等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加强科技攻关,通过引进、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农业生产效率。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重点突破大宗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关键技术,积极扶持“农户+技术协会+公司”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在粮食、生猪、楠竹、湘莲等领域完善农业产业链,形成一批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加强农业科技信息“户”联网建设,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
四、构建推进自主创新的平台
11. 加快高新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对园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机制,发挥科技对园区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强化园区聚集科技资源和创新创业的能力。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土地集约的原则,切实加强园区资源整合,建立园区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产业带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强化园区专业化协作与配套功能,优化园区分布,进一步明确各园区的产业功能定位,严格按照产业规划招商和安排项目入园。重点规划建设好机电一体化特色产业基地、“863”新材料产业基地和火炬创新创业园3个重点园区。
12. 加快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按高标准建设好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四个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集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信息服务、常设技术市场、科技学术交流、科技人才培训、科技风险投资服务和科技企业孵化等多功能于一体,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功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13.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发展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扶植和培育各类技术评估、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技术认证、专利、商标代理、产权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逐步形成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规模化、规范化,吸引外地优秀科技成果到湘潭转化,推动产业发展。
五、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4. 科技投入。2006年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市本级财政科技三项费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建立湘潭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建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科技投入的归口管理,切实改变政府科技经费的条块分割、分散重复投入的状况,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益。切实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5%、大中型企业不低于3%。全社会研发(R&D)经费增幅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平均增幅,占GDP的比例达到2.5%以上。
推行资助奖励政策,大力扶持创新型企业。对每一个通过国家级认定授牌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市政府资助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
15. 金融支持。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要建立科技、银行、企业协作机制,加快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促进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探索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以产权交易为纽带,促进金融资本、知识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推动资产重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16. 税收激励。一是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7. 政府采购。扶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申报认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18. 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广泛吸纳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建立适应湘潭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对引进急需的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的各类人才,在编制内优先解决;对引进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市政府在科研项目、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用车、医疗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在潭工作的骨干科技人才和重点学科带头人要给予津贴或生活补贴,对科技人员实行期权、股权奖励办法,鼓励科技人员以成果、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湘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要切实关心和尊重创新型企业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使其在社会上有地位、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经济上有实惠。
六、健全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工作机制
19.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摆到全局工作的首要位置,运用科学的理念、方法切实抓好科技创新型城市建设,解决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本区域科技经费到位、科技人员待遇到位、对发展科技产业的政策落实到位。市里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湘潭市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省市结合的专家顾问咨询委员会,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的实施细则,合力构建激励各种创新的高效行政服务体系。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积极性,努力建设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创新区域。
20.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科技行政管理的重心转移到加强规划引导、制度建设、政策调控和公共服务上来,转移到组织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上来,转移到提供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上来。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竞争向上、协同发展、创新增值的评价机制和资源分配机制。
21. 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按照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突出重点,加强正确导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把促进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市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自主创新政策、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的评价和督查工作,定期分析和评价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并责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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