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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6] 12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铅锌矿产资源,有效遏制铅锌采选、冶炼、制酸企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州所有的铅锌浮选、电解锌、锌精矿冶炼烟气制硫酸企业。

二、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限期在6月底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自4月1日起实施限期治理。

1、没有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

2、项目竣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的企业。

3、有渣库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但验收后悬浮物和铅、镉、汞、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1、渣库渗漏污染地下水,渣库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

2、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

3、没有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

4、污染物泄漏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

5、采用加砷净化工艺的电解锌企业。

6、限期内未按规定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无渣库、渣库已满,渣库严重渗漏污染饮用水源,渣库存在严重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

2、日处理矿石能力在100吨以下的铅锌浮选企业。

3、采用“一转一吸”生产工艺的制硫酸企业。

4、在停产整治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五)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对铅锌企业实行严格控制。自2006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县市暂停新上铅锌浮选、电解锌、锌精矿冶炼烟气制硫酸企业。严禁无资质环评、越权审批铅锌浮选、电解锌、锌精矿冶炼烟气制硫酸项目(注:铅锌浮选项目环保审批权省环保局已委托州环保局,电解锌、硫酸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

三、整治时限

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应在6月底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应在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全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验收工作由州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于11月底完成。

四、整治要求

(一)铅锌浮选企业整治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2、日处理矿石能力在100吨以上;

3、生产取水口应安装流量计,选矿废水全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4、渣库作防渗漏处理,四周设置防洪导流渠;渣坝下游建渗漏液收集池,渗漏液引入厂区回用;

5、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库,企业应实施防渗漏处理或予以搬迁,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已达设计标高的渣库,应覆土、压实、绿化;新选渣库应进行地质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6、依法足额交纳2005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7、渣场安装远程可视监控装置。

(二)电解锌企业整治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2、生产厂区各种管线设置清晰,实行清污分流,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

3、车间冲洗滤布水、阳极板冲洗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回用于生产,严禁直排;

4、电解锌产生的铜镉渣、酸浸渣属危险废物。铜镉渣应有专门库房临时储存,集中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处理或综合利用,转移出境应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酸浸渣渣库作防渗漏处理,四周设置防洪导流渠;渣坝下游建渗漏液收集池,渗漏液引入厂区回用;渣场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情况;

5、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库,企业应实施防渗漏处理或予以搬迁,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已达设计标高的渣库,应覆土、压实、绿化;新选渣库应进行地质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6、禁止使用加砷净化工艺;

7、依法足额交纳2005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8、生产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计。规范排污口,车间排放口安装镉、铅在线监控装置;总排口安装PH、锌在线监控装置。

(三)锌精矿冶炼烟气制硫酸企业整治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2、必须采用“两转两吸、酸洗制酸”生产工艺,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应配置双电源;

3、酸洗污酸应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回用于生产,严禁直排;

4、厂区各种管线设置清晰,实行清污分流,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

5、依法足额交纳2005年1月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6、规范排污口,安装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湘西自治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李球同志任组长,杨正存、屈辉庭、周天颂同志任副组长,王智勇、张来林、梁家标、杨建军、喻旗、王利辉、曾春生、江顺华、古水扬、魏怡、周云、姜小平、陈仲其、翟辉、刘朝阳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正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屈辉庭、王利辉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明确整治职责

1、县市政府职责。各县市政府应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县市长是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是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落实目标责任制。对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以及关闭、取缔的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下达决定。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落实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会稳定。

2、职能部门职责。对停产治理企业,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对关闭的企业,供电、供水、金融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关闭工作,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要追究监管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3、整治企业职责。各有关企业应按照整治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实行清污分流,规范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实现达标排放,生产废渣按规定储存处置,危险废物做到安全收集、储存、处置。在治理达标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大力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不定期对相关县市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州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污染整治企业驻厂监督员制度,逐一核实各排污企业的排污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州铅锌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州环保局  12369,州监察局:8223132),各县市也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对整治情况的监督。

(四)严格奖惩兑现。对治理行动快,整治效果好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优先安排财扶资金、贷款贴息、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引导资金、电价优惠等政策。对整治不积极或整治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各种优惠政策。对整治期间及整治后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产与罚款并处制度,凡发现有超标排放、偷排、漏排行为的,责令停产整顿两个月,凡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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