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娄政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湘政发[2005]25号)精神,结合娄底实际,现将我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市级企业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省、市按92.5:2.5:5比例负担,县(市、区)企业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省、县(市、区)按92.5:2.5:5比例负担。
二、各县(市、区)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措施来干预外贸正常发展。
三、出口退税的退库方式改由中央先统一退库,县(市、区)负担部分年终再专项上解。
四、关于省级出口退税基数问题,待省明确后再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