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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娄政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建项目的逐年增加,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部门和业主环保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不强,有些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其中有些项目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有些选址不恰当,污染防治措施没落实,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全市的工业污染已出现由城镇向农村扩展的不良趋势,环境形势已十分严峻。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前置的规定
凡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产生污染,影响环境,依法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印制发送相关单位),必须先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和颁发各种证照。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从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对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其审批申请,不得批准项目建设。引进外资的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要确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容量小的区域建设排污量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的规定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前,不得以“预审意见”、“选址意见”等形式变相批准项目申领营业执照或开工建设。
要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严格依法处理,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要支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干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更不得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妨碍环境执法的政策和规定,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废止。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加强情况和信息交流,涉及依法律、行政法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也要将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处罚情况通报上述有关部门。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行政执法效果。
对于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审批、核准、登记、颁发证照,或不履行职责,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不配合执行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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