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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督促检查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发挥督促检查工作的作用,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市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各级党政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负责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严格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实行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统一管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的责任制。

  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件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协管工作的督办落实。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督办落实,负责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件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涉及本部门的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制定、报批、实施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本部门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方案;负责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督办落实。

  区县(市)政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上级党政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本级政府政务工作的督办落实。

  三、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其工作程序:一是根据决策内容或议定事项内容,确定督查重点,制定督查方案;二是按督查方案组织实施;三是整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四是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汇报督查情况;五是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搞好跟踪督查。

  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其办理程序:一是认真调查,摸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二是对省及省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其拟办意见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对市本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其拟办意见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和交办领导审批;三是按领导要求迅速组织督办落实;四是将督办结果呈秘书长签发后报市政府交办领导;对省及省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其督办结果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或市政府公函形式上报。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办理结果汇总备查。需转相关部门承办的,市政府督查室在转办的同时,报市政府秘书长;承办单位要按领导批示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规范,认真督办落实,及时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交办领导。

  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其工作程序:一是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二是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三是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四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结果。

  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督办,涉及到区县(市)政府汇报情况的,需事先制定督查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组织实施,督办完结后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区县(市)政府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办落实,应按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活动,并及时将落实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政府督查室。对上级党政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应按批示要求,按时办结,并以公函形式向交办领导回复处理结果,同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四、确保督促检查工作实效

  加强对督查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督查工作,区县(市)政府应配备与督查任务相适应的专门力量。对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交办件,以及市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转办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办理。要授予督查部门督查活动组织协调权、情况调查核实权、问题处理及干部奖惩建议权、工作情况通报权,确保督查工作的权威性。严格督查工作管理。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政务督查活动,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的督查活动。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工作开展督查活动,须先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未经批准的各类督查活动,各地不予接待。

  提高督查工作质量。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动态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信息;要加强协调,促使问题及时解决。

  承办地区或部门接到督办、转办通知后,必须认真督办,切实落实,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的,须及时向交办的领导同志或发出通知的部门书面提出。对办结的督办、查办问题和事项,承办地区和部门应认真、准确、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写明原因和下一步的实施意见。严肃督查工作纪律。对于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各项督促检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加;被督查方要积极配合,接受对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督查活动不受任何干扰,督查人员有权向所有知情人了解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实施责任追究,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市监察局、区县(市)政府或所在单位立案查处,查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各部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评分依据,纳入年终考核。对督办不力、办理质量差、顶着不办、拖延办理或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督促检查活动的地区、部门和承办人,在扣除相应项目分值的同时,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批评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督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有关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二 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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