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株政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一)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四)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六)企业国有资产综合评价;(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处置。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各企业应按规定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检查工作。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转让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办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国资办批准,其中: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转让操作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产权转让方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表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站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国有企业不良国有资产损失审核和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72号)的规定办理。申报核销不良国有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办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国资办批准。其中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进行。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全部采取核准制。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事项,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对国有资产部分进行初审,并在国有资产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后,再报市国资办核准。
七、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务、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投资设立子企业以及5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计划等重要事项,须报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国资办批准。
八、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自觉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追究个人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