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安办[2006]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永州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州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永州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5年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省里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估、评价、验收、整顿、关闭工作,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在整治工作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仍在生产;一些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偏小、人员素质低、装备水平落后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历史欠帐多,多年露天开采留下来的几十米高台阶、井下开采设计方案和图纸不全,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其现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个别矿区开采秩序较混乱,事故隐患比较严重等。为巩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成果,特制定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一般事故及总体伤亡人数与2005年相比均下降5%以上;促进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通过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关闭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小矿小厂。6月底以前,所有经过安全评价、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达到100%;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整治措施
1、加强颁证管理。对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应火工品、停止供电;对经整改达到颁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区要抓紧审查,督促整改,确保在6月底以前颁证率达到100%;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达到100%。
2、突出整治重点。对零陵、冷水滩两区的非法采锰区、铜山岭非法采矿区和江华铁矿开采区的无证或证照不齐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取缔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监管台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好整改。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定期跟踪监控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对安全管理滑坡的企业,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2005年发生过重伤以上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作为整治重点加以监管。对发生事故后仍未实施整改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改。
4、加强基础工作。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织安监、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实抓细。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分阶段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3、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县区要以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要不定期组织检查组督查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性的效果,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永州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及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特制定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措施
1、严格审批条件,规范许可证发放。凡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复产前,必须经检查验收,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工具配载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4、加强联合执法,整治运输环节。交通、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气体、剧毒物品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监管, 重点打击超载和无资质运输行为,防止翻车泄漏事故。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进行剧毒化学品或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5、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行政规章的要求,认真核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积极采用监控报警等自动化报警方式,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6、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源头管理。认真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从危险源申报、登记、分类建档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都要形成科学合理、信息快捷、反应灵敏、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铁路、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3、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总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制定2006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精心组织实施。
永州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2006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解决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整治措施
1、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和非法下单。公安、安监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要实行地毯式排查,发现一处捣毁一处。原已独立建厂但在3月30日前经整改仍未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按非法生产论处。凡已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点从事带药作业,包括挂靠车间、挂靠的生产线也一律严厉打击,并吊、扣非法下单和挂靠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祁阳、蓝山、宁远三个烟花爆竹主产县和祁阳羊角塘、梅溪、潘市、文明铺,宁远逍遥岩、清水桥,蓝山县新圩等7个烟花爆竹主产乡镇均要设立烟花爆竹打非办公室,配备专门队伍,常年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市、县、乡“三级”安监机构均要设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电话,市里的举报电话为8361278。
2、严禁使用烟花爆竹违禁原料药品。从今年4月1日开始,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继续用氯酸钾等违禁原料药品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含引火线),有条件的县区在6月30日以前要确定专门的供货渠道,保证高氯酸钾或其他新型氧化剂的供应量。4月1日以后,物资供销部门不许将氯酸钾销售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氯酸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公安部门要予以从重打击。各县区安监局每季度要牵头组织当地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原料药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市安监局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屡禁不止,继续擅自利用氯酸钾作原料药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家,要严厉处罚,并一律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房药量储存。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和60岁以上人员及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并严格控制工房内的操作人员和药量的储存量,上药、配药、压药、筑药工房均限员1人,其药量控制在1kg以下;切引工房限员1人,其药量控制在0.5kg以下;插引工房限员2人,其药量控制在2kg以下;固引房限员1人,其药量控制在5kg以下;编织房限员2人,其药量控制在5kg以下;成品仓库限药量500kg以内。从今年4月开始,市、县二级劳动和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对违规使用未成年人、老龄人从事带药作业和不按已经审批的工厂设计要求组织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各操作工房未控制操作人员和药量储存量的生产厂家,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屡禁不止,严重存在超员、超量现象的生产厂家,一律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继续加强烟花爆竹厂区布局调整。对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申请且属新办的4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其中祁阳19家、蓝山12家、宁远9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审批,首先要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同意建厂的审批意见。其次要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搞好安全条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新办的4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6月30日前,市、县、乡三级安监部门对全市已申报办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区布局、安全生产条件应重新复查,对评价公司在现场复查时和由市安监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组织现场评审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尚未落实到位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尽快落实到位,特别对该拆除的工房应抓紧时间全部拆除,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提高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安全标准。督促指导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搞好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规划选址、评价、评审工作,做好全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审批发证工作。全市原已审批发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其储存仓库四邻之间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均应整体搬迁,并按“A”级仓库安全标准建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祁阳、零陵、蓝山、江永、江华五县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五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批发单位抓紧时间搞好储存仓库的搬迁工作。今后,凡经市安监局审批发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其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全部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同时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执法检查力度,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立即取缔,并应严肃处理。对已办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降低经营安全条件,或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一律吊、扣销售许可证。
6、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严格控制总量,提高经营安全条件”的总体要求,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重新进行规划布点,对其安全条件重新进行评估、评审。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控制在35家以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控制在10家以内,且应沿城边布设。今后,凡审批发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均应设立专店或专柜,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且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县区、乡镇两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零售网点降低安全条件或有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零售销售许可证。
7、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对全市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搞好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努力提高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县区、乡镇二级安监部门应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搞好“三级”安全教育,使每个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均能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知识,全面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专抓,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2、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烟花爆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县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要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不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向市安委办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今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以前分两次向市安委办报送所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工作情况要以文字材料上报。